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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迫交易罪認定標準是什麼

經濟犯罪辯護 閱讀(1.96W)

一、強迫交易罪認定標準是什麼

強迫交易罪認定標準是什麼

1、客體要件

本罪不僅侵犯了交易相對方的合法權益,而且侵犯了商品交易市場秩序。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行為。

需要注意的是,對於強迫他人出賣商品或者提供服務,他人一般應是在從事商品的出賣或營利性服務的工作。如果他人並未從事這種營利性的工作,而強迫他人將自己所有的某種商品如祖傳之物賣給自己或者強行沒有從事搬送煤氣的人為自己搬送煤氣、未從事飲食、住宿的人提供飲食、住宿,則不能以本罪論處。服務而是合法的營利性的服務。倘若不是合法的服務,如強行為己提供賣淫、賭博等非法服務或者為己洗腳、倒尿等侮辱性服務,則也不能構成本罪,構成犯罪的,應以他罪論處。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單位亦能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間接故意、過失均不構成本罪。

二、強迫交易罪該如何認定?

(一)與一般違法的認定

強迫交易行為屬一種擾亂市場管理秩序的違法行為,這種行為在商品交易或服務交易中並不鮮見,因此,本法為了不至於打擊面過大,而規定了強行商品交易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能構成犯罪。所謂情節嚴重,應當包括以下幾點:

1、促成不公平交易,非法獲利數額較大的;

2、多次強迫交易的;

3、社會影響惡劣的;

4、給被害人及家庭引起較為嚴重後果的;

5、強迫交易嚴重擾亂市場的;

6、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強迫交易的。行為人用輕微的威脅手段進行強買強賣、強迫他人接受或提供服務,行為很有節制、獲利很有限的,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屬於一般違法行為,不能認為是犯罪。

(二)“交易中”認定

本罪必須發生在商品交易或服務交易中,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有交易事實存在,雖然這種不平等交易,是一方強求另一方接受的交易。如果沒有這種交易存在,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立即劫取財物的,應當認定為是搶劫行為,而不構成強迫交易罪。

交易一般要建立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之上,而要是出現了強賣或者強買的行為,當達到了規定的標準之後,就有可能構成這裡的強迫交易罪。而構成此罪,就要求行為人在主觀上是具有直接故意,也就是明明知道自己是在強迫他人進行交易活動,而依舊實施了相應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