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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土地使用稅滯納金公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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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計算土地使用稅滯納金公式是什麼?

計算土地使用稅滯納金公式是什麼?

滯納金指標對不按納稅期限繳納稅款或者不按還款期限歸還貸款,按滯納天數加收滯納款項一定比例的金額,它是稅務機關或者債權人對逾期當事人給予經濟制裁的一種措施。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滯納金的滯納天數的起止時間的計算,由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確定的稅款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到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實際繳納或解繳稅款的當日止。

其計算公式為:應繳滯納金=滯納稅款×滯納天數×0.0005。扣繳義務人未按期解繳稅款的滯納金也按上述規定同樣計算。

二、土地使用稅怎麼徵收?

根據我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只有城鎮的土地需要徵收稅費,因此,土地使用稅通常都指城鎮土地使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以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範圍內的土地為徵稅物件,以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按規定稅額對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徵收。其稅額標準按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和縣城、建制鎮、工礦區分別確定,在每平方米0.6元至30元之間。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具體單位稅額各地差異較大,請諮詢您所在地地方稅務局。

三、不按時交稅的法律責任是什麼?

1.稅務機關會責令限期繳納外,並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2.經責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仍未繳納的,稅務機關除依法定採取強制執行措施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外,可以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2.《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規定期限內不繳或者少繳應納或者應解繳的稅款,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稅務機關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採取強制執行措施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外,可以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行為人或者是企業在土地使用稅繳納期間屆滿之前不向當地稅務機關繳納稅款的,就要按照拖延稅款的時間乘以相應的滯納金比例繳納土地使用稅滯納金。如果行為人或者是企業在超過滯納金繳納期間內,稅費和滯納金都不繳納的,稅務機關就可以對其進行相應的罰款,所以,為了不被罰,大家要按時積極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