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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病假條有病假工資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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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病假條有病假工資的規定是什麼?

有病假條有病假工資的規定是什麼?

有病假條有病假工資的規定是一般情況下是不能夠扣扣工資的,而且應當按照不低於本人正常工作的時候所進行的工資發放的60%來發放工資,當然了,畢竟在這一段時間內,勞動者就是沒有利用單位創造一些收益,所以發放的工資會比較少。請病假,一般不扣工資。在國家規定的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本人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60%支付員工病傷假期工資,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也就是說,用人單位可以在標準工資的60%至100%之間確定員工病假期間的工資標準。

勞動部勞部發[2014]15印發《實施〈勞動法〉中有關勞動合同問題的解答》的通知規定:企業中長期病休、放長假和提前退養的職工(注:固定工),仍是企業職工,與用人單位保持著勞動關係,按照《勞動法》關於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的規定,長期病休期間仍需憑病假建議書辦理續假手續。單位勞動鑑定委員會(小組)或勞動人事部門,應定期對長期病休職工進行復查,複查間隔期限不應超過3個月。一般長期病假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三)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二、具體規定

病假超過規定醫療期的,需重新評定崗位級別,醫療期後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病假期間員工工資的發放標準:連續醫療期間在6個月以內者本企業工齡不滿2年者,為本人工資60%;已滿2年不滿4年者,為本人工資70%;已滿4年不滿6年者,為本人工資80%;已滿6年不滿8年者,為本人工資90%;已滿8年及8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100%。

連續醫療期間超過6個月時,根據勞動保險條例第十三條乙款的規定,病傷假期工資停發,改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按月付給疾病或非因工負傷救濟費,其標準如下:本企業工齡不滿1年者,為本人工資40%;已滿1年未滿3年者,為本人工資50%;3年及3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60%。

在當代社會,我們國家如果要請病假的話,那麼病假條是必不可少的,一個證明的檔案一般情況下都是由專業的醫生所鑑定,然後開出去的,否則的話是不能夠批准請假的,當然請假的話在這個病假期間的工資需要照常發放,只不過會相對來說少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