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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中具體包括了夫妻共同共有財產與夫妻一方所有財產。針對不同型別的財產,當然在需要進行夫妻財產分割的時候,實際的處理也是不同的。那大家知道這個夫妻共同共有財產的範圍是什麼嗎?詳細內容請在下文在進行了解。
一、夫妻共同共有財產的範圍是什麼
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取得或者雙方共同取得的下列財產均屬夫妻共同共有的財產: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金”和“破產安置補償費”。
(4)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的收益。
(5)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智慧財產權上的財產性收益”。
(6)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7)由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且登記在自己名下的不動產,並於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還貸的,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原則上認定房屋所有權歸登記名義人個人所有,但婚後以共同財產還貸的部分及其自然增值,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8)軍人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以夫妻婚姻關係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9)婚後,夫妻雙方的父母出資為夫妻購買的房屋,產權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的,除非另有約定,原則上認定為夫妻按份共有。份額按照雙方父母的出資比例確定。
二、確定法定夫妻共同財產的意義
確定法定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主要有三方面的意義:
(一)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配偶一方死亡的,夫妻共同財產應當一分為二,其中的一半才是死者的財產。
(二)離婚時,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有雙方平分。
(三)因夫妻共同共有的財產產生的債務,共有人對外應負連帶責任。
認定夫妻共同共有財產的,能夠在進行夫妻財產分割的時候起到重要作用,不管是對哪一方來講,這也是對自身利益的一種保護。當然,在夫妻要離婚的情況下,就hi對夫妻共同共有財產進行分割。要是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線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