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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財產中其他財產的範圍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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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財產中其他財產的範圍是什麼?

一、夫妻共同財產中其他財產的範圍是什麼?

關於《婚姻法》第17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這具體包括:

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破產安置補償費。

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權利和義務,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夫妻共同財產為共同共有。夫妻對全部共同財產部分份額地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平等地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其中處分權是所有權中的重要權能之一,直接關係到當事人的切身財產利益。

二、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哪些?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三、夫妻共同財產的特徵是什麼?

1、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具有婚姻關係的夫妻,未形成婚姻關係的男女兩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男女雙方,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

2、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為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所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所得的合法財產,當然,法律直接規定為個人特有財產的和夫妻約定為個人財產的除外。

綜上所述,夫妻離婚的時候,對家庭財產處理方式是先將共同財產劃分出來,再協商具體分割方案。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婚後雙方的公積金、養老保險金及個人投資收益等,都算為夫妻共同財產中的其它部分。如果這些收入發生在婚前的,則是個人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