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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範圍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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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範圍是什麼

夫妻共同財產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所獲得的收益,但具體的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是什麼,自己對夫妻共同財產有什麼樣的權利,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要如何的分割,是夫妻雙方所應修的另一堂婚姻必修課。當然也就是下面將要告訴你的內容。

一、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範圍是什麼

1、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2、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二、夫妻共同財產如何分割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對該條規定,我們可兩方面來解讀。

1、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只要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不論其對財產的收益貢獻的大小,夫妻雙方均有平等的對共有財產進行佔有、處分、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2、離婚時對共有財產的分割:

(1)協議分割。《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2)平等分割。《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3)補償原則。《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4)照顧無過錯方原則。《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①重婚的;

②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③實施家庭暴力的;

④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在認定夫妻共同財產的時候,需要仔細區分時間點,通常情況下男女在結婚之後如無特殊約定的話,那麼所取得的財產基本都會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因此,日後夫妻離婚的話就需要對這部分財產作出分割。本站小編為您整理本篇文章,希望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