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取得或者雙方共同取得的下列財產均屬夫妻共同共有的財產:
工資、獎金;
生產、經營的收益;
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金和破產安置補償費;
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的收益等。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一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