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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是怎樣的 | 具體包括哪些財產?

財產分割 閱讀(1.12W)

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是怎樣的,具體包括哪些財產?

在生活中哪些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為夫妻雙方所共有的財產。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自領取結婚證起,到一方死亡或離婚時止。對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做詳細介紹。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智慧財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包括:

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4、夫妻取得的共同債權。

六、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

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後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以保持原狀為原則,價值懸殊時需要補齊差價。但是,如果雙方有約定,則遵從約定。

七、軍人部分復員費、轉業費

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係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

在這裡需要注意的是,軍人的醫療費是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在離婚時是不能要求分割的。

八、禮金

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來源、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

九、約定不明或無法查實的財產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不明的,視為夫妻共同所有;難以查實確定財產所有權性質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舉證不能,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注意:修訂後的民法典已經否定了婚前財產經過5-8年轉化為共同財產的規定,因此,婚前財產無論經過多長時間也不能自動轉化為共同財產了。

生活中,尤其是在夫妻離婚的時候界定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是很有用處的,因為夫妻離婚分割財產時只能分割其中屬於共同財產的部分。以上的這些財產,就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線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