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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夫妻相互繼承財產範圍包括哪些

財產分割 閱讀(3.26W)

再婚夫妻相互繼承財產範圍包括哪些

一、再婚夫妻相互繼承財產範圍包括哪些

再婚夫妻相互繼承財產範圍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二、財產的繼承

(1)財產繼承的發生原因具有特定性。財產繼承是因公民死亡而發生的法律現象,這是財產繼承發生的法定原因。

(2)財產繼承的主體範圍具有限定性。公民死亡後,能夠繼承其遺產的繼承主體只能是自然人,國家、集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都不能作為繼承人,只可以作為受遺贈人。此外,能夠作為繼承主體的自然人,也有一定的限制,即只能是法律規定範圍內的死者的近親屬,除此之外的人只能成為受遺贈人。

(3)財產繼承的客體範圍具有限定性。繼承是處理死者財產的法律制度。作為繼承的客體只能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他人的財產、國家、或集體的財產都不能作為繼承的客體。公民雖然死亡,若未遺留任何財產,也不會發生繼承。因此,繼承是以私有財產的存在為前提的。

(4)財產繼承的法律後果具有權利變更性。財產繼承是繼承人承受被繼承人財產的法律制度。被繼承人死亡時,就已經不再是民事權利義務的主體,其財產權的主體必定要發生變更,要麼轉移給繼承人,要麼轉移給受遺贈人。因此,公民死亡時發生的財產轉移不都屬於財產繼承。

對於再婚夫妻之間的財產繼承問題,我國也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一般根據相關的法律條例進行各項事件就能獲得法律的保障。但是需要我們明白的是不管是繼承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對於財產的分割等等問題,都是以滿足相應條件為基本的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