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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債務範圍包括哪些?

夫妻債務 閱讀(2.13W)

夫妻共同債務範圍,是我們老百姓經常討論的話題。那麼,根據我國婚姻法相關規定,夫妻共同債務範圍包括哪些呢?現在,我們將在下文就該問題為您做詳細解答,希望能夠幫助大家解決相關地法律問題。

夫妻共同債務範圍包括哪些?

夫妻共同債務範圍

夫妻共同債務範圍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七)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八)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九)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十)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41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在承擔責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償還”的責任是連帶的清償責任,不論雙方是否已經離婚,均得對共同債務以夫妻共同財產、自己所有的財產清償。債權人有權向夫妻一方或雙方要求清償債務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應承擔的份額,也不分先後順序,夫妻任何一方應根據債權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擔債務,一方財產不足以清償時,另一方負有清償責任。

以上就是我們關於夫妻共同債務範圍所做的法律解答。總之,在實踐中,我們判定夫妻共同債務的主要衡量標準是該債務是否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是否是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如果您對夫妻共同債務認定還有其他疑問,請您及時聯絡本站,我們將盡快為您提供專業地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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