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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包括哪些

夫妻債務 閱讀(7.16K)
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包括哪些
離婚時,男女雙方需共同償還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那麼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包括哪些呢?
1.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主要包括購置家庭生活用品所負債務;購買、裝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負的債務以及其他發生在日常生活中的應由雙方共同負擔的債務。
2.從事生產、經營所負的債務,包括從事工商業或農村承包經營所負的債務,購買生產資料所負的債務等。
3.婚姻關係期間因醫療費用所負的債務,具體包括夫妻中任何一方;負有法定義務的人,如負有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的人所支出的費用。
4.夫妻各自因為履行其應盡的撫養、贍養、扶養的法定義務,比如為必須予以撫養、贍養、扶養的親屬支付生活費、教育費等而負下的債務。
5.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者雙方為了自身更好的發展等原因參加教育、培訓需要支付費用負債的,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6.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者雙方在生活交往中,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而負債的,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7.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