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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的形式是多種多樣的,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等,兩人之間的通話記錄、網上聊天記錄、旅遊、住宿登記,親暱的照片,視訊,錄音,人證等,這些證據整合在一起會被法院認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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