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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收養關係的證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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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解除收養關係的證據有哪些

解除收養關係的證據有哪些

除提供一般證明、證據外,還須按照訴訟請求內容提供以下必要證據:

(1)收養關係的證明(收養公證書、戶籍簿、居委會、村委會等有關單位的證明或證人姓名、地址與本人的關係);

(2)未成年人提出解除收養關係的,應由其監護人提供生父母的姓名、住址及工作單位;

(3)解除收養關係的原因事實及證據。

(4)財產、住房狀況及其證據。

二、解除收養關係程式

(一)登記解除。

收養關係自收養人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門部門登記成立,也可以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解除。

在收養人與被收養人解除收養關係時,如果養子女未成年,應由收養人和送養人協議解除;如果養子女已滿十週歲以上,還要徵求養子女的意見;如果養子女已經成年,應當由養父母和養子女雙方協議。

當事人達成協議後到收養人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辦理解除收養關係手續。

(二)判決解除。

收養關係人經協議不成,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提起訴訟的當事人可以是收養人,也可以是送養人,還可以是成年的被送養人。

無論用何種方式解除收養關係,都應在法律和行政法規許可的範圍內進行,同時應保護老人、婦女、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三、解除收養關係的條件有:

收養關係成立後,養父母或生父母反悔,要求解除收養關係的,人民法院應查明要求解除的理由,並聽取被收養人的意見,根據有利於養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決定是否准予解除。

由於養父母不盡撫養責任,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係的,應予解除。

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的行為;據此,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收養關係,與收養人協議不成時,可提出解除收養關係的訴訟請求。

養父母發現所收養的子女有生理缺陷,或有其他病症,要求解除收養關係的,一般不予解除。但生父母在送養時有意隱瞞的。可予解除。

養父母與其撫養成人的養子女關係惡化,再繼續共同生活對雙方的正常生活確實不利,一方堅決要求解除收養關係的,一般可准予解除。

收養關係解除時,養子女已由養父母撫養長大成人並已獨立生活,而養父母卻年老喪失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養子女應承擔養父母晚年的生活費用。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係的,養父母可要求補償收養期間養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養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係的,一般不予補償。

收養關係解除後,未成年的被收養人同其生父母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即行恢復;已經成年並已獨立生活的被收養人,同其生父母之間的權利和義務的恢復,則須以書面方式取得雙方一致同意。

總之,收養關係自建立之後是可以解除的,而我國規定的解除方式具體包括了兩種,即協議解除與法定解除。能夠由雙方協商之後解除的,當然是最好不過的事情。但要是在這方面產生了糾紛的話,可以就只有通過訴訟方式才能解除收養關係了。以上就是對解除收養關係的證據有哪些的講解,希望對你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