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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通過以下證據證明和用人單位有勞務關係:(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資料。(六)證人證言。(七)鑑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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