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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同居關係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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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同居關係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關於“同居”這個詞,是現代社會生活中再正常不過的了。同居關係有建立肯定也就有解除的時候,而解除同居關係必須要有法律規定作為依據,那麼解除同居關係的法律依據有哪些呢?怎麼分財產?不妨跟著本站小編的文字往下看看,或許我能幫助到您!

一、解除同居關係的法律依據如下:

1、解除同居關係的法律依據《婚姻法》的3條、第32條、第46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予以解除外,而不涉及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子女撫養糾紛的問題,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0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應徵求子女本人的意見,一方將未成年子女送他人收養,須徵得另一方的同意。

二、當同居關係雙方感情破裂時,該如何解除同居關係呢?根據不同的情況,我們做以下分析:

1、無配偶者之間同居後要求關係的,自行解除即可,無須經任何部門辦理手續;

2、有配偶者之間或者有配偶者與無配偶者之間形成同居關係並要求解除的,由人民法院予以解除;

3、同居者在同居期間形成了共同財產,因分割共同財產發生糾紛並訴至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按同居關係析產糾紛做出處理;

4、同居者在同居期間生育子女,因問題發生糾紛並訴至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按同居關係子女撫養糾紛做出處理;

5、無配偶者之間同居並要求解除同居關係的,雙方當事人自行解除同居關係即可,無須向人民法院起訴;

6、因同居關係所產生的財產糾紛和子女撫養等問題,不能達成一致的,可由人民法院審理並判決;

7、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為解除同居關係,雙方以借款等形式確定賠償金,一方起訴主張另一方支付該賠償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三、解除同居關係同居期間財產如何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0條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願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係處理,即在共同共有關係終止時,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有協議的,按協議處理;沒有協議的,應當根據等分原則處理,並且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

實踐中,下列財產一般認定不屬於同居雙方的共同財產:

1、一方同居前的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補助費等;

3、一方在同居期間繼承的財產或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若雙方財產均為個人財產則按照相關規定分配財產,如果雙方財產不是共同財產,則同居之前的個人財產不算在內。看了上面內容小編提醒:同居關係一定要處理好,不要因為一些小事而鬧分居,更不要引起不必要的法律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