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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係建立的依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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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係建立的依據有哪些?

勞動者與企業之間發生勞動糾紛,可以向勞動仲裁機構提起仲裁。仲裁機構在對勞動糾紛進行處理時,首先應確認勞動者與企業之間存在勞動關係。但事實上,有許多企業並不會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因此對事實勞動關係如何認定就顯得十分重要的。那麼勞動關係建立的依據有哪些?我們來了解一下吧。

一、勞動關係建立的依據有哪些?

根據勞動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1)、(3)、(4)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此處可以與上面部分聯絡起來。

《證據規定》第七十五條規定:“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於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

二、事實勞動關係的解除的方式

一是協商一致解除;二是法定解除。協商一致解除是事實勞動關係處理的首選方式,如果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單方再選擇法定解除。法定解除的依據有兩個:

1、法釋[2001]14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解釋》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 據此,對於勞動合同期滿後形成的事實勞動關係,用人單位可以提出終止;  2、勞社部發〔2005〕12號《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

《通知》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補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終止勞動關係。

當然,值得注意的是,對於本單位連續工齡10年以上的勞動者,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訂立。

因此在勞動糾紛,即使企業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但如果勞動者可以提供事實上的依據可以證明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係,該勞動關係也會得到法律的承認。即便如此,勞動者在入職之後應要求企業與自己簽訂 勞動合同,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