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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答辯狀該怎麼寫?

施工合同糾紛 閱讀(3.21W)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答辯狀該怎麼寫?

工程建設中雙方通過協商簽訂合同後,應嚴格按照合同約定進行工程建設。但是也難免施工方存在不按照合同中約定的條款進行辦事,偷工減料,造成工程不達標,存在嚴重的安全質量問題。在雙方協商不一致的情況,這時候就需要通過法律的途徑來解決,怎麼來寫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答辯狀來爭取權益,下面小編就為您介紹。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答辯狀範本

答辯狀答辯人:南京××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區××街××號

答辯人因江蘇××公司對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所提上訴,提交答辯意見如下:

一、一審認定包括質保金在內的全部工程款支付條件業已成就,符合合同約定,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雙方於2008年7月9日簽訂的補充協議(二)明確約定“該項工程全部完工並驗收合格,乙方把所有原材料的質保書、合格證、檢測報告提供給甲方後一星期內付至總價的80%,其餘付款條件及其他所有條款和未盡事宜按2008年5月5日簽訂合同及2008年5月26日簽訂的補充協議履行”,其中的“該項工程”係指鋼結構製作安裝工程。上訴人與答辯人所籤的三份合同和補充協議的內容構成雙方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文字中出現的“該項工程”的含義是統一的、明確的,這一用語如無特別說明應指合同標的,即上訴人分包給被上訴人的鋼結構製作安裝工程。上訴人將“該項工程”理解為物流配送中心全部工程,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該項工程全部完工並驗收合格”中的驗收係指上訴人對該項工程的內部驗收,而不是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竣工驗收。作為物流配送中心全部工程的一項子工程,只能在全部工程完工後才能進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竣工驗收,而答辯人對全部工程的進度完全無法掌控,更何況分包合同只能約定分包工程的竣工驗收,而不能對全部工程的竣工驗收做出約定。事實上,直至一審庭審,物流配送中心全部工程仍未完工,更談不上竣工驗收,如果將“驗收合格”理解為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竣工驗收,對答辯人是極不公平的。補充協議(二)第三條規定“乙方必須在2008年8月7日前全部完工並驗收合格”,協議簽訂於2008年7月9日,當時雙方都很清楚物流配送中心全部工程不可能在2008年8月7日前完工並進行竣工驗收,如果將“驗收合格”理解為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竣工驗收,則該條款實際無法履行。雙方簽署該協議的目的是為了積極履行,只有將“驗收合格”理解為上訴人對該項工程的內部驗收才符合雙方真實意思和合同目的。

二、一審對違約金進行調整有法律和事實依據,符合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

補充協議(二)中約定每滯後一天罰款十萬元違約金,延期違約金不限額。該違約金與合同總價相比,明顯過高,而被上訴人一直未能提交證據證明其因延期完工所遭受損失。《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裁決。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根據上述規定,法院有權對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違約金予以適當減少。

特別需要指出的是,被上訴人逾期四天完工是在施工過程中遭遇極端天氣,屬不可抗力,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的規定,可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

一審法院綜合各種因素對違約金進行調整,符合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

綜上,答辯人認為上訴理由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請求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此致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 南京××公司

2010年×月×日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整理的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答辯狀的相關內容,上述內容不難看出,在實施方未按照合同中約定的條款進行施工,導致工程質量、工程不達標,嚴重違約的情況,可以進行法律途徑解決,有理有據、依法依規、符合實際的情況下才能更好的維護權益。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濰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