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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質量糾紛案民事判決書是怎樣的

施工合同糾紛 閱讀(3.32W)

建設工程質量糾紛案民事判決書是怎樣的

建築工程如果出現質量問題,雙方協商無法解決的話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交給法院裁定。建設工程質量糾紛案屬於民事案件,法院在審理結束後會出具建設工程質量糾紛案民事判決書。那麼判決書都包括哪些內容?下面我們通過本站小編羅列的一篇案例來做個具體瞭解。

建設工程質量糾紛案民事判決書

【文書字號】(2002)官民初字第某某號  【審理人員】李某某、張某某

【審理機構】雲南省昆明市官渡區人民法院  【審理程式】一審

雲南省昆明市官渡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2002)官民初字第某某號

原告(反訴被告):昆明市某某建築經營公司。

住址:昆明市官渡區牛街辦事處。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公司經理。

委託代理人:廖某某、馬某某,雲南某某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反訴原告):官渡區前衛鎮某社群居民委員會。

住址:官渡區前衛鎮某居委會。

負責人:孫某,該組書記。

委託代理人:吳某、蔣某,雲南某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原告(反訴被告)昆明市某某建築經營公司(簡稱某公司)訴被告(反訴原告)官渡區前衛鎮官莊社群居民委員會第四小組(簡稱官莊四組)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被告及代理人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反訴被告)某公司訴稱:1998年10月,被告就社員統建房進行工程召標,原告中標,雙方於同年11月10日簽訂《官莊四社社員統建房施工協議》,約定原告承建社員統建房,按每戶93828元結算,每戶暫由施工隊墊款25000元。合同簽訂後,原告於1998年11月15日開始施工,嚴格按照被告提供的施工圖紙、技術檔案進行施工,並接受被告派駐工地的社員統建房領導小組的監督檢查。工程竣工後被告於同年10月19日進行了驗收,並將統建房分配給其社員居住使用,但被告拒不按約支付原告為其墊的工程款,至今尚欠原告工程款250000元。現訴請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工程款250000元、逾期付款違約金及利息601120.50元,本案訴訟費及原告委託律師代理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反訴原告)官莊四組訴辯稱:雙方於1998年11月訂立施工協議,約定由反訴被告為原告方承建統建房,並約定1999年3月30日竣工驗收交付使用。但反訴被告直到1999年10月19日才將不符合竣工驗收要求的、有質量缺陷的房屋交付給反訴原告,給反訴原告帶來了延期使用房屋的經濟損失和質量不合格的損失。為此,提起反訴,要求判令被告賠償因工期延誤給反訴原告造成的損失約105378元及利息,並賠償因工程質量不合格給反訴原告造成的損失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另本訴原告所訴我方欠工程款金額25000元屬實,但保脩金3%應在保修期滿後才能主張。

原告(反訴被告)牛街公司辯稱:被告的反訴應針對本訴進行,但被告將三案反訴費用一併交納,擅自合併案件,其反訴已超出本訴原告及訴訟標的範圍,是與本訴無關的其它獨立之訴,故被告的反訴違反法定程式,應依法駁回。另被告的反訴稱原告延期交付有質量缺陷的房屋與事實不符,其反訴請求及理由不成立,應依法駁回。

歸納雙方訴辯主張,雙方爭議的焦點是:統建房是否有工程質量問題?被告的反訴是否成立,是否應按約定支付工程款給原告?

原告(反訴被告)牛街公司針對爭議的焦點,提交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一、原、被告雙方於1998年11月簽訂的《官莊四社社員統建房施工協議》一份,欲證實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

二、原、被告於2001年11月1日簽訂的《協議書》一份,欲證實雙方對質量問題已約定認可,該工程於1998年11月15日開工至1999年7月20日完工驗收,1999年10月19日在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抽籤分到各戶,被告應按約定支付墊付工程款:

三、施工資料三本及相關通知,欲證實原告按約定圖紙施工,經被告檢查驗收並使用,被告多次變更圖紙,是影響工程質量和延期完工的主因;

四、被告於2000年4月6日向原告出具的《證明》一份,欲證實墊付工程款情況;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建設部制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認為根據該合同第三十一條之規定,被告逾期付款,應承擔違約責任,並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被告(反訴原告)官莊四組認為,對本訴原告提交的證據一的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該證據也是我方提交的證據,能夠證實原告(反訴被告)延誤工期;證據二、三、四的真實性無異議,但不能證實工程質量問題,且圖紙的變更並不必然導致工期延誤;證據五與本案無關,因雙方並未簽訂該合同,故不能證實本訴原告的觀點。

另被告(反訴原告)官莊四組針對爭議的焦點,提交下列證據予以證實:昆明市官渡區公證處(99)昆官證字第2475號公證書一份,欲證實原告(反訴被告)延誤工期.

本院認為,原告(反訴被告)牛街公司提交的證據一、二、三、四項被告(反訴原告)官莊四組對其真實性無異議,本院依法予以確認。證據五並非雙方簽訂的合同,與本案並無直接聯絡,本院不予認可。被告(反訴原告)官莊四組提交的公證書的真實性、合法性原告(反訴被告)牛街公司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但該證據並不能證實原告(反訴被告)延誤工期。

另因案情需要,經雙方當事人申請並同意,本院依法委託昆明市工程質量監督站檢測中心對該統建房工程質量進行了鑑定,檢驗結論為:1、基礎開挖探測情況表明,基礎截面尺寸埋深及砼強度基本滿足設計要求;2、建設工程質量查勘中的質量問題較多應進行處理以滿足使用功能要求;3、現澆板開裂、滲漏,主要是因為溫度應力,鋼筋保護層不夠及露筋等綜合因素所致,裂縫寬度在規範要求以內的應進行封閉處理,裂縫寬度超過規範要求的應進行技術處理,同時應加柔性防水層解決滲漏問題;4、託空樑及連續樑開裂應進行技術處理;5、構造柱砼強度未達到設計要求的,考慮到抗震要求,應對未達到設計強度的構造柱進行技術處理。建議:根據現場觀察現已加層房屋沉降較大,估計是場地土質軟弱引起,住宅在今後加層中應充分考慮場地土質的軟弱性,會引起較大沉降,應加強觀測,若有異常,應經有關技術人員處理後方可繼續施工。因工程質量問題,本院依法委託雲南省高階人民法院司法鑑定科學技術研究所對該統建房的加固、修復費用進行評估,鑑定結論為:昆明市官渡區前衛鎮官莊居委會第四小組統建房9戶加固修復工程費用評估為124859.28元。

綜上所述,本院依法確認下列法律事實:1998年10月,被告就社員統建房進行工程召標,原告中標,雙方於同年11月10日簽訂《官莊四社社員統建房施工協議》,約定原告承建社員統建房34戶,按每戶93828元結算,每戶暫由施工隊墊款25000元。合同簽訂後,原告於1998年11月15日開始施工,工程竣工後被告於同年10月19日進行了驗收,並將該統建房於1999年10月20日經公證分配給其社員居住使用,但被告以工程質量問題為由拒不支付原告為其墊的工程款,至今尚欠原告工程款250000元。該統建房經昆明市工程質量監督站檢測中心鑑定存在質量問題,檢測費用經雲南省高階人民法院司法鑑定科學技術研究所鑑定9戶統建房需加固修復費用124859.28元。

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之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受法律保護。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竣工後,發包人應當根據施工圖紙及說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範和質量檢驗標準及時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價款,並接收該建設工程。建設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本案本訴原、被告雙方簽訂《官莊四社社員統建房施工協議》後,原告即按約定進行了施工。施工完畢後,雙方組織了驗收,並在公證機關的監督下,被告將房屋分到各戶。至此,應該說原告已按約定履行了義務,被告則應按約定支付給原告工程款。但是,因房屋的質量關係到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的安全,對驗收不合格的,不得通過降價的方式使不合格工程合法化。故雙方於2001年11月1日簽訂的《協議書》第一條的約定,即由於不同程度的質量問題,原告原意減去5000元,作為每戶的維修費和補償費的約定違反法律規定,該協議為無效協議,本院不予支援。由於工程質量是施工方造成,本訴被告應當賠償因工程質量不合格所產生的加固修復費。反訴原告反訴請求判令反訴被告賠償因工期延誤給其造成的損失約105378元及利息,本院認為,本訴原告將建好的房屋交付給反訴原告後,反訴原告已將房屋進行了實際的處分,且雙方在此後的協議中均未提出過延期交付房屋的實質性問題,故反訴原告的該項請求本院不予支援。

綜上所述,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二百六十九條、第二百七十九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本訴被告官渡區前衛鎮官莊社群居民委員會第四小組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給本訴原告昆明市牛街建築經營公司工程款250000元:

二、反訴被告昆明市牛街建築經營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反訴原告官渡區前衛鎮官莊社群居民委員會第四小組因工程質量不合格產生的加固修復費用124859.28元;

三、上述兩項相抵,本訴被告官渡區前衛鎮官莊社群居民委員會第四小組應支付給本訴原告昆明市牛街建築經營公司工程款125140.72元,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四、工程質量鑑定費24000元、工程加固修復評估費10000元,由反訴被告昆明市牛街建築經營公司承擔:

五、駁回本訴原告昆明市牛街建築經營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六、駁回反訴原告官渡區前衛鎮官莊社群居民委員會第四小組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訴訴訟費6260元,由被告官渡區前衛鎮官莊社群居民委員會第四小組承擔,反訴訴訟費2500元,由反訴被告昆明市牛街建築經營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雲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李某某

審 判 員:張某某

代理審判員:姚某某

二00三年八月廿八日

書 記 員:李某某

書 記 員:李某某

以上是小編整理的一份建設工程質量糾紛案民事判決書,由此得知,法院在判決書中首先闡述了被告和原告的辯護意見,然後陳述了本院認定事實,最後對建設工程質量糾紛一案做出判決。雙方如果對判決不服,在1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上一級人們法院提出上訴。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泰州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