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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質量保修糾紛主要法律問題及解決方案有哪些?

工程質量糾紛 閱讀(3.19W)

建設工程質量保修糾紛主要法律問題及解決方案有哪些?

在工程建設完成之後,並不代表建設方與施工方就再也沒有任何關係。施工方一般還會與建設方簽訂一份質量保修協議,一旦工程出現質量問題,施工方應負責維修。實踐中有許多因工程質量保修所引起的糾紛,下面本站小編和大家一起來了解一下建設工程質量保修糾紛主要法律問題及解決方案有哪些。

一、建設工程質量保修糾紛中主要法律問題

1、建設單位未通知承包人進行保修,便直接安排第三方進行維修,或雖進行了通知,但無證據證明。

此類法律問題是目前司法實踐中最為常見題,建設單位要求施工單位承擔維修費用的主張得不到法院的支援的原因也主要在此。筆者搜尋的發包人的訴請被駁回的19個案例中,因建設單位不履行通知義務而被駁回的有18個。

《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第九條規定,房屋建築工程在保修期限內出現質量缺陷,建設單位或房屋建築所有人應當向施工單位發出保修通知。施工單位在接到保修通知後,應當到現場核查情況,在保修書約定的時間內予以維修。《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施工單位不按工程質量保修書約定保修的,建設單位可以另行委託其他單位保修,由原施工單位承擔相應的責任。國家工商總局和國家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編制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字)》(GF-1999-0201)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字)》(GF-2013-0201)中的質量保修書也有類似條款。

質量保修須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式,在工程出現質量問題後,首先發包人應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到現場進行核查,確保保修時間和保修方案。發包人在未履行通知義務的情況下,擅自委託第三方進行保修,往往要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司法實踐中,法院往往以此判決建設單位承擔不利後果。

2、維修工程量和出現質量問題的原因無法判定

發、承包人因質量保修費用承擔問題訴諸法院時,質量問題基本上都已保修完畢。在發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擔保修費用時,承包人往往提出維修專案超出保修範圍,對維修工程量不予以認可,同時承包人也往往主張,出現質量問題的原因不在於承包人。此種情況下,因工程已保修完畢,再行由鑑定機構對維修工程量和出現質量的問題的原因進行鑑定幾乎不可能。發包人往往難以舉證,在舉證不能的情況下,發包人最終不得不承擔不利後果。

二、建設工程質量保修糾紛人解決方案

1、發包人未通知承包人徑行安排第三方保修,保修費用是否概由建設單位承擔?

此種情況下,法院應審查維修專案、維修部位是否屬於發包人保修範圍,發生質量問題的原因是否在於承包人,維修費用是否合理,不能僅僅因為發包人未履行通知義務便徑行駁回發包人的訴請。

當然,法院在審查時,質量問題基本維修完畢,維修專案是否超出保修範圍,維修工程量的確定,出現質量問題的原因是否在於承包人,往往都難以認定,鑑定機構也會因不具備現場條件難以做出鑑定。但筆者認為,該問題屬於舉證範疇問題,應由發包人舉證,發包人舉證不能的,應承擔不利後果。

2、維修工程量和出現質量問題的原因無法判定時,是否概由建設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1)如發包人未履行通知義務,直接安排第三方進行維修,對於維修工程量和出現質量問題的原因,應由發包人舉證。

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責任原則,發包人主張承包人承擔保修費用,應由發包人承擔舉證責任;根據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發包人應履行而未履行通知義務,由此導致承包人無法對現場核查情況,維修工程量和質量問題原因無法判定的原因在於發包人,舉證責任當然在於發包人。

(2)如發包人履行了通知義務,承包人前來核查情況,雙方對維修工程量和/出現質量問題的原因存有爭議的,應由發包人承擔舉證責任。

(3)如發包人履行了通知義務,承包人未前來核查情況並拒絕保修的,發承包人雙方發生爭議時,應由承包人承擔舉證責任。

筆者認為,保修義務是承包人的法定和合同約定義務,在發包人履行了通知義務的情況下,承包人不履行保修義務或雖履行義務但不符合約定,發包人委託第三方保修後,承包人對維修工程量和出現質量問題的原因及維修費用的合理性應承擔舉證責任,否則,應由承包人承擔不利後果。

3、發包人的風險應對

(1)合同應載明發、承包人雙方的通訊地址,並約定為送達地址。送達地址不準確或地址變更未通知對方,導致通知被退回,仍視為送達。一方按送達地址發出通知,另一方拒收的,也應視為送達。為便於雙方函件的往來並提高工作效率,合同可以約定各自的電子郵箱作為送達地址,電子郵件作為送達方式。

(2)合同應載明發包人履行通知義務後,承包人不來現場進行核查情況,並不履行保修義務的,發包人有權安排第三方進行保修,且視為承包人認可發包人在保修通知中列明的保修工程量,視為出現質量問題的原因在於承包人,維修費用以發包人與第三方結算為準等。

(3)合同應明確約定發、承包人對維修工程量和出現質量問題原因發生爭議時的解決機制。從發包人的角度,可做如下設計:承包人接到發包人履行保修通知義務經現場核查情況,認為出現質量問題的原因不在於承包人,發、承包人可將爭議交由監理單位判定。發、承包人對監理單位的判定有異議的,可由異議方在2日內委託有資質的鑑定機構對出現質量問題的原因進行鑑定。承包人對維修工程量有異議的,可交由監理單位進行判定,發、承包人對監理單位的判定結果有異議的,可由異議方在2日內委託公證機構對現場進行保全,進而確定維修工程量。

質量保修流程的制定質量保修流程對法律專業人士來講,並不複雜,但對發包人非法律專業的客服管理人員、工程管理人員來講,把質量保修工作做好,則絕非易事。為確保質量保修工作規範、有效,發包人有必要制定質量保修流程,並作為公司運營管理制度,以防範或有風險。

原始資料和證據的蒐集儲存在質量保修工作開展中,會涉及發包人、承包人、發包人安排施工的第三人,甚至還會涉及到監理單位、鑑定機構、公證機構等多方主體。資料也較多,相關資料主要有保修通知函、郵寄憑證、承包人收件證明、發包人與第三方簽訂的合同、向第三方的簽證單、指令單、派工單等以及發包人與第三方的結算書、發包人向第三方的付款憑證、第三方開具的發票等。發包人應注重原始資料和證據的蒐集儲存,發、承包人一旦涉訴時,該等資料和證據將直接決定著案件的成敗。

究其原因,是由於雙方對各自的責任都未明確。工程如果出現質量問題,建設方首先應通知的是施工方,如果施工方未到場維修的情況下,建設單位才可以通知第三方維修,而由此產生的費用應由施工方承擔。同時,工程出現質量問題時還應對發生質量問題的原因進行排查,確定屬於哪一方的責任,再按各自應承擔的部分承擔。只要所有的流程都按保候流程走,相信就不會產生這麼多工程質量保候糾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