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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買賣合同糾紛案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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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建材買賣合同糾紛案民事判決書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2013)深中法民終字第3012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男,漢族。

上訴人(原審被告)***,女,漢族。

共同委託代理人林堅輝,上海市建緯(深圳)律師事務所律師。

共同委託代理人李寧,上海市建緯(深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男,漢族。

委託代理人易建國,廣東晟典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戴偉敏,廣東晟典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為與被上訴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2013)深南法粵民初字第35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被告***於2012年1月11日向原告***出具《欠條》1份,內容為:“今欠***大理石貨款625000元,大寫陸拾貳萬五千元整。本人承諾在貳年內付清。注:2012年內還清325000元(大寫叄拾貳萬五千元整),2013年前還清剩下300000元(大寫叄拾萬元整)。如逾期未還,本人承擔一切責任。此據屬實。欠款人:***”。被告***主張其系深圳某某建築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某某建築裝飾公司)派駐昭通市某某大酒店裝飾工程的專案經理,原告***向上述工程提供石材,被告***僅是代表深圳裝飾公司簽收貨物,貨款亦由該公司支付。被告未能向法院提交勞動合同、社保記錄等能夠證明其與深圳裝飾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僅向法院提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回函》(影印件)、《委託書》(影印件)作為證據,並向法院申請調取了深圳裝飾公司向雲浮市云城區某某石材工藝品商行付款的銀行流水記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發包人為昭通西苑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昭通西苑公司),承包人為深圳裝飾公司,在第三部分“專用條款”第二條中載明被告***系承包人派駐的專案經理。《回函》載明昭通市某某大酒店第三標段的部分工程款結算事宜。《委託書》的主要內容為被告***以昭通市某某大酒店專案部專案經理的名義要求深圳裝飾公司向雲浮市云城區某某石材工藝品商行支付材料款的事宜。銀行流水記錄載明深圳裝飾公司在2011年5月、6月數次通過其銀行賬戶向雲浮市云城區某某石材工藝品商行的銀行賬戶支付過材料款。原告***對上述證據的證明效力均不予認可。另查明,被告***與***於2006年結婚。上述事實,有《欠條》、銀行流水記錄等證據及庭審筆錄在卷佐證,足資認定。

原審法院認為:原告***主張被告***拖欠其貨款,並已提交《欠條》作為證據。被告***對《欠條》的真實性、合法性均予認可,但辯稱實際債務人是深圳裝飾公司,其僅是該公司的專案經理,不應承擔償還貨款的義務。法院認為,***並未在《欠條》中註明上述情況,也未舉證證明其是在身體受到強制的情形下出具的欠條,應認定該《欠條》載明的內容是被告***的真實意思表示;被告***不能舉證證明其與深圳裝飾公司存在勞動關係,其提交的《回函》和《委託書》系影印件,原告***也不予認可,僅憑《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銀行流水記錄不足以證明其主張的事實,並不能推翻《欠條》的證明效力。因此,法院對該《欠條》的證明效力予以採信,對被告***的反駁理由不予採納。根據《欠條》載明的內容,被告***承諾在2012年內向原告***支付貨款325000元、於2013年前向原告***支付剩餘貨款300000元,其未按時支付上述貨款,已構成違約。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貨款625000元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援。被告***逾期未付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於法不悖,法院予以支援,利息應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自2013年1月1日起開始計算。兩被告主張涉案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被告***不應對該債務承擔責任。法院認為,涉案債務發生在被告***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沒有證據證明原告***與被告***約定涉案債務為被告***的個人債務,也無證據證明兩被告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因此,兩被告的上述主張不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不予採納,涉案債務應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原告***要求兩被告共同向其支付貨款及利息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援。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被告***、***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共同向原告***支付貨款625000元及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自2013年1月1日起計算至判決確定的還款之日止)。一審案件受理費5068元、保全費3770元,均由兩被告共同負擔(原告***已預交上述費用,法院不予退還,兩被告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逕付原告***)。

一審宣判後,上訴人***、***不服上述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一、撤銷原審判決,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二、判決被上訴人承擔本案的一切涉訴費用。事實與理由是:一、一審法院對本案的基礎事實認定不清。一審法院忽視了上訴人向被上訴人出具欠條的基礎事實。事實上2011年3月份,深圳某某建築裝飾公司承接昭通西苑公司關於昭通某某大酒店裝飾工程第三標段的室內裝修工程,上訴人***只是作為深圳某某建築裝飾公司派駐該專案的專案經理全面負責該專案的施工工作。這一點可以從上訴人提交的深圳某某建築裝飾公司與昭通西苑公司簽訂的《建築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第三部分專用條款的第二項雙方權利和義務的第2款約定***的職務為專案經理可以證明。並且,一審法院根據上訴人的申請向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車公廟支行調取的深圳某某建築裝飾公司在2011年5月份至6月份間向雲浮市云城區某某石材工藝品商行支付的4筆款項總額為人民幣80萬元銀行流水單。如果該買賣是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的關係,深圳某某建築裝飾公司向被上訴人支付如此鉅額的款項,明顯不符合常理。另據上訴人***瞭解,深圳某某建築裝飾公司因昭通西苑公司拖欠其工程款,目前深圳某某建築裝飾公司已向雲南省昭通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昭通西苑公司支付其裝飾工程款,昭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亦已立案受理,受理案號為(2013)昭中民初字第67號。二、一審法院對證據的採納明顯不當。一審法院認為上訴人未能提供勞動合同、社保記錄就不能證明上訴人與深圳裝飾建築公司存在勞動關係,並以此不予採納上訴人所提交的《建築工程施工合同》。在用工方式多元化以及企業用工不規範的現代社會,並不是每個企業與員工都會簽訂勞動合同並替員工繳納社保。而在《建築工程施工合同》中也已明確註明***為深圳某某建築裝飾公司的專案經理。另外被上訴人提到上訴人***已向其支付了人民幣l000000元,但是被上訴人卻未能提供上訴人***向其支付款項的憑證,反而是深圳某某建築裝飾公司向其支付了80萬元的貨款。《建築工程施工合同)與銀行流水記錄,已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證明上訴人***所主張的事實。而一審法院對這最能反映事實真相的銀行記錄,卻不予採納,明視訊記憶體在錯誤。三、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根據上述事實,上訴人***只是作為深圳某某建築裝飾公司的派駐經理。上訴人***履行的是職務行為,權利義務理應由深圳某某建築裝飾公司承擔。退一步來說,即使上訴人***依據“欠條”需承擔相應的責任,理應也屬於債的擔保,不應成為債的第一責任人。廣東省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婚姻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七條規定:“夫妻雙方不存在舉債的合意且未共同分享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時,可按個人債務處理。”上訴人***為第三人的債務提供擔保,該債務並未用於家庭生活。上訴人***作為上訴人***的配偶,其並未獲得任何實質的利益。而一審法院判令上訴人***作為債的第一責任人,據此判定上訴人***承擔責任,明顯屬於適用法律錯誤。

被上訴人***答辯稱:上訴人上訴的事實和理由缺乏法律依據,且和客觀事實不相符。首先關於上訴人***和深圳市城市建築裝飾公司之間是什麼關係,被上訴人不清楚,且與本案無關,被上訴人和城市建築裝飾公司之間沒有發生直接的法律關係。關於裝飾公司的賬戶向被上訴人的商行轉款是事實,但裝飾公司的轉款並非是應被上訴人的要求,而是接受上訴人***的要求而向被上訴人支付貨款,故不能從被上訴人和裝飾公司之間的銀行往來就認為是被上訴人和裝飾公司之間存在買賣關係。其次,上訴人***用自己的身份證影印件作為底稿,在身份證影印件上書寫欠條,表明欠款金額62.5萬元是上訴人個人欠款,從該欠條上無法看出***是作為專案經理人的身份向被上訴人出具的欠條。再次,兩上訴人是夫妻關係,根據法律規定,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兩上訴人對涉案的債務約定為個人債務,因此我方認為上訴人的第三項上訴事實和理由於法無據。

經本院二審審理查明,原審判決認定事實無誤,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拖欠其貨款,並提交《欠條》作為證據。上訴人***對《欠條》的真實性、合法性均予認可,但辯稱實際債務人是深圳裝飾公司,其僅是該公司的專案經理,不應承擔償還貨款的義務。本院認為,***並未在《欠條》中註明上述情況,也未舉證證明其是在脅迫情況下出具的欠條,《欠條》載明的內容是上訴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上訴人***提交的《回函》、《委託書》以及《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銀行流水記錄,並不能推翻《欠條》的證明效力,故上訴人***應受該欠條內容的約束。上訴人***雖未在欠條上簽名,但因兩上訴人系夫妻關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的規定,上訴人***未提供證據證明該債務屬上訴人***的個人債務,故該欠款繫上訴人***在兩上訴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其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應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綜上,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援。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0050元,由上訴人***、***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王雅媛

審判員 劉付偉賢

代理審判員 陳雲峰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

書記員 廖靈覺(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