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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工程質量糾紛如何解決?

工程質量糾紛 閱讀(8.17K)

福建省的經濟發展使得建築工程專案越來越多,人們可以享受到各種現代建築帶來的便利。但建築工程如果發生質量問題,就會引起人們財產損失和對人身的損害,而福建省的工程質量糾紛也並不少見。那福建工程質量糾紛如何解決?本站小編為您整理了以下內容,相信對您會有所幫助。

福建工程質量糾紛如何解決?

一、福建工程質量糾紛如何解決?

1、工程質量不合格或者不合約定的處理

《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第3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援;

(2)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援。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司法解釋確立了工程質量高於合同效力原則,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驗收合格或者原驗收不合格但修復後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支付工程款,但修復費用應當由承包人承擔。無法修復和修復後仍然不合格的建築工程,無任何利用價值,只能剷除重建,嚴重背離發包人締約目的,讓其接受並支付工程款違背公平正義原則。施工合同當事人對建設工程是否合格存在爭議的,可以提請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鑑定,以鑑定結論為準。工程質量鑑定需要消耗時間,必將導致工期拖延,《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第15將工期與質量狀況掛鉤:“建設工程竣工前,當事人對工程質量發生爭議,工程質量經鑑定合格的,鑑定期間為順延工期期間。”

修復後仍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合同雙方遭受了不同程度的經濟損失。發包人投資付之東流,建築材料變成建築垃圾,損失包括投資、建材價款、勞務費、裝置租賃費、貸款利息、對第三人賠償金等;承包人勞而無果,損失包括機械裝置租賃費、工人工資、墊資等。根據《民法通則》、《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過錯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遭受的損失。

在法定強制性質量標準基礎上,當事人可以約定更高質量標準,不合該質量標準即為不合約定。《合同法》第281條規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後,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與不合格質量問題相比,此時工程款應當支付,但施工人應當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實踐之中,承包人接到修復通知後可能拒絕修復、返工或者改建,《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第11條規定:“因承包人的過錯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承包人拒絕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發包人請求減少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援。”故承包人拒絕或者拖延修復時,發包人可以自行修復或者委託他人代為修復,並可以請求減少工程價款。所減少的工程價款為拆除與修復不合格工程耗費的建築材料、機械裝置、人工工資,以及承包人不及時修復致使發包人遭受的損失,如果修復造成逾期交工的,承包人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2、質量缺陷的過錯責任分擔

《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第12條規定:“發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設工程質量缺陷,應當承擔過錯責任:

(1)提供的設計有缺陷;

(1)提供或者指定購買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裝置不符合強制性標準;

(3)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專業工程。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質量缺陷的,亦應當承擔過錯責任。”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缺陷的情形包括:

(1)勘察設計有缺陷。建設工程應當遵循先勘察、後設計、再施工的程式。施工是將設計圖紙付諸實施的過程,如果勘察設計不符合法律法規、安全標準、技術規範和合同約定,再優質的施工技術都難以保證工程質量。勘察設計有缺陷的情形包括沒有提供符合法定質量要求的勘察設計資料、施工圖設計檔案未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發包人擅自變更設計圖紙等。

(2)提供或者指定購買的建築材料、建築配件、裝置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建築材料、配件、裝置是建築活動的最基本要素,其不合格是工程質量缺陷的重要原因之一。合同約定由發包人提供建築材料、配件、裝置的,發包人應當按照設計檔案、技術規範和承包合同按質按量進行採購和提供;不得明示或暗示承包人使用不合格建築材料。

(3)直接指定分包人發包專業工程。分包是總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或徵得發包人許可將施工任務中的專業工程交由具有相應資質的發包人完成的行為,總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對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實踐之中,發包人經常基於自身優勢將利潤豐厚的專業工程直接發包,如果由於分承包人過錯造成質量缺陷的,發包人應當承擔選任指示不當的民事責任。

質量缺陷往往是多因一果,是發包人和承包人混合過錯所造成的。承包人是專業施工主體,對工程質量負有高於社會中謹慎理性人的注意義務。承包人明知設計圖紙有缺陷,未及時提出而繼續施工的;對建築材料配件怠於檢驗或者通知而繼續使用的;對發包人降低工程質量的要求不予拒絕的,可以確定其存在過錯,也應當按照過錯程度承擔相應責任。

3、擅自使用工程,質量視為合格

竣工驗收是發包人依據驗收規範、質量標準和合同約定對已經完成的建築工程檢查是否符合設計檔案和質量約定的行為。竣工驗收是質量控制的必要措施之一,驗收合格表明承包人全面履行了合同義務,發包人應當接受工程並且支付工程款。《合同法》、《建築法》、《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均規定:建築工程竣工經驗收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但是未經驗收而擅自使用出現質量問題如何承擔責任,缺乏明確規定,《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第13條彌補了法律漏洞:“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後,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援;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

為提前獲得投資利益或達到拖欠工程款目的,建築工程未經驗收程式或驗收不合格就擅自使用,這意味著發包人認可工程質量,或者自願承擔不合格工程產生的質量責任。轉移佔用之日是工程竣工日期,從即日起發包人開始承擔質量責任風險,應當及時稽核承包人送交的結算報告並按時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對擅自使用部分不再承擔無償返工修復的義務。《建築法》第58條、第60條規定:“建築施工企業對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建築物在合理使用壽命內,必須確保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地基和主體是建設工程的重要基礎,直接決定工程質量。承包人主要義務是交付合格工程,地基和主體出現質量問題說明其違背了最基本合同義務,故應當在建築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

4、工程質量未達到優良標準或者未獲得獎項的處理

現行《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2001由建設部2001年7月20日頒佈,於2002年1月1日實施(2003年1月1日起訂立的合同全部適用該標準),原《建築安裝工程質量檢驗評定統一標準》GBJ300-88即行廢止。原驗收標準將建設工程質量分為“優良”與“合格”等級標準,而現行標準規範將工程質量分為“合格”與“不合格”兩個等級,故施工合同約定優良等級標準屬於自始無法履行的合同,該條款為無效條款。

根據中國建築業協會發布2000年5月15日新頒佈的《中國建築工程魯班獎(國優)評選辦法》,魯班獎是我國建築行業工程質量的最高榮譽獎,評選物件為我國建築施工企業在我國境內承包,已經建成並投入使用的各類工程,獲獎單位分為主要承建單位和主要參建單位,獎項評選工作由中國建築業協會組織實施。首先應當肯定:參與魯班獎評選的工程必須是已經建成並投入使用的工程,說明參選工程業經驗收合格,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魯班獎的評選程式、評選標準與竣工驗收存在較大區別,且獎項名額有限又不能二次參評,參評工程未必甚至極少能獲取此獎項,而施工合同約定魯班獎以及與獎項掛鉤的獎懲規則並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未獲得魯班獎的建設工程應當接受獎項罰則。

二、工程質量糾紛解決時應注意哪些問題?

(1)因施工單位造成工程質量未達標準,應承擔責任;

(2)施工單位應當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

(3)因質量問題造成工期延誤,施工單位應當承擔責任;

(4)發包人有權要求施工單位採取補救措施,注意,包括修理、返工和改建,而非僅僅是返工。

因不同原因導致的工程質量糾紛解決方式也有所不同。一般來說,工程出現質量問題是由於施工單位在施工時沒有嚴格按照施工標準進行施工,施工單位應承擔責任,因質量問題引起的返修、改制所產生的費用,也應由施工單位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