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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承包人抵押權關於法定抵押權的規定有哪些?

施工合同糾紛 閱讀(1.92W)

建設工程承包人抵押權關於法定抵押權的規定有哪些?

簽訂合同是建立契約,為契約新增法律保駕護航的一種形式和手段之一。合同中除了雙方當事人之外,有時候還會有擔保人。在建築工程承包過程中,承包人和委託人雙方之間的關係也靠合同來維持。今天,小編要為大家講解的就是建設工程承包人抵押權關於法定抵押權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一、定義

抵押權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如某人向銀行申請貸款,並以自己的住房作抵押,這時銀行即為抵押權人。

二、相關規定

1、人民法院在審理房地產糾紛案件和辦理執行案件中,應當依照《中華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認定建築工程的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於抵押權和其他債權。

2、消費者交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項後,承包人就該商品房享有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得對抗買受人。

3、建築工程價款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不包括承包人因發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

4、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

5、合同法第286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三、解釋

該解釋將該條所規定權利描述性地稱為優先受償權。解釋對該種權利的效力、範圍及行使期限作出了規定,大致內容如下:

①該優先受償權的效力優於抵押權和其他債權,但不能對抗已交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項的消費者;

②優先受償權的受償債權範圍即建築工程價款僅包括承包人的實際支出費用,不包括因發包人違約所致損失;

③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

學術界大多數人的意見,將《合同法》第286條規定的權利稱之為行使法定抵押權。

根據上文中的相關規定,我們可以從中大致的瞭解到建設工程承包人抵押權關於法定抵押權的相關規定的主要內容。建設工程承包人的抵押權使用是有一定的範圍和條件限制的,不能再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下使用。更多相關知識請諮詢本站相關律師為您做詳細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