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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他項權抵押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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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他項權抵押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沒有他項權抵押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根據我國擔保法的規定,以房地產作為抵押財產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九條規定,以尚未辦理權屬證書的財產抵押的,在第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能夠提供權利證書或者補辦登記手續的,可以認定抵押有效。當事人未辦理抵押物登記手續的,不得對抗第三人。同時,第五十九條也規定,當事人辦理抵押物登記手續時,因登記部門的原因致使其無法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人向債權人交付權利憑證的,可以認定債權人對該財產有優先受償權。但是,未辦理抵押物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本案中,因作為抵押物的房屋雖然未在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抵押登記手續,但仍然具有產生抵押權生效的法律後果,即原告對被告所有的該房屋並不享有法律意義上的優先受償權。當然,房屋抵押權人不能以該抵押權對抗第三人行使債權。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三條 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第四十一條 當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條 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

《典當管理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典當,是指當戶將其動產、財產權利作為當物質押或者將其房地產作為當物抵押給典當行,交付一定比例費用,取得當金,並在約定期限內支付當金利息、償還當金、贖回當物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規定,經批准,典當行可以經營下列業務:房地產(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房地產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當業務

對於他項權證的抵押自己一定要明白實際的運用中,這樣對於自己的權益維護才會有著積極的意義,但是在生活中,一定要了解有關的規定,不僅對於自己的權益維護有著積極的意義,最為關鍵就是對於自己的事情辦理有著法律上的保障,從而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