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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承包人抵押權關於法定抵押權的規定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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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是抵押權人享有的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依法處分抵押物並優先受償使其債權實現的權利。抵押權所擔保債權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抵押財產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一)主債權。主債權指基於債的法律關係所發生的原本債權,如金錢債權、交付標的物債權或提供勞務的債權等。
(二)利息。包括法定利息和約定利息。
(三)違約金和損害賠償。因主債權派生的從債權違約金和損害賠償,是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應當承擔的責任,當然屬於抵押擔保的範圍。違約金和損害賠償在辦理抵押登記時無需登記,即屬於抵押權擔保的債權範圍。
(四)實現抵押權的費用。這些費用是由於債務人不履行債務而發生的,當然由債務人負擔。包括訴訟費、保全費、鑑定費、評估費、公證費、拍賣費、變賣費、執行費等。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條,擔保物權的擔保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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