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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慶重點工程質量問題處理辦法是什麼?

工程質量糾紛 閱讀(1.55W)

工程質量問題一直是需要嚴管嚴抓的城市建設中的重要問題,不僅事關城市建設的進度,更對市民的安全、社會秩序的管理有著重要的影響。本文字站的小編為大家介紹大慶重點工程質量問題處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包括工程質量的監督機制及應急措施等,幫助大家進行了解認識。

大慶重點工程質量問題處理辦法是什麼?

一、大慶工程質量問題

大慶市建設工程質量投訴處理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高工程建設各方責任主體的質量意識,釐清質量責任,確保工程建設符合法律法規、設計檔案和標準規範的規定,依法規範質量投訴行為和質量投訴處理工作,根據《黑龍江省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條例》、《黑龍江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等有關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質量投訴,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合法組織,通過信函、電子郵件、來訪、電話等形式,向建設主管部門反映工程存在質量安全隱患或不按標準規範施工的行為。

建設工程質量投訴的範圍為在建工程及最低質量保修期內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超過保修期的質量或使用功能缺陷,由工程產權單位或物業管理單位負責處理。

投訴、舉報大型公共建築或市政基礎設施存在重大結構性安全問題,經調查屬實的,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

第三條 質量缺陷保修最低期限

(一)房屋建築工程

1、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檔案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防滲工程,為5年;

3、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4、電氣管線與給排水管道、裝置安裝工程和裝修工程,為2年。

5、其他工程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在合同中約定。

(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1、橋樑、隧道工程和汙水處理廠、垃圾處理場、淨水廠等公用構築物工程的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為設計檔案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小區內道路及其他附屬配套設施的保修期為2年;

3、其他工程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在合同中約定。

第四條 建設單位對業主的質量保修期從建設工程取得竣工驗收備案證之日起計,施工單位對建設工程的質量保修期從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

第五條 依據屬地管理、分級負責、依法解決的原則,處理建設工程質量投訴。

市城鄉建設局負責指導全市工程質量投訴處理工作;石油、石化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本行業內專業工程以及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託監督工程的質量投訴處理工作;市城建大專案辦負責市財政投資專案的工程質量投訴處理工作;各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級財政投資專案、社會投資專案的工程質量投訴處理工作;各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建設工程質量投訴處理工作。

市建築業聯合會配合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質量投訴處理機構處理質量投訴。

第二章 投訴處理

第六條 投訴人在向質量投訴處理機構投訴時,應當如實提供如下資訊:

1、投訴人身份證、購房合同或房產證。委託他人代理投訴的,代理人還應提供投訴人簽章及簽字的委託書、被委託人身份證明;

2、質量缺陷特徵描述資料(書面材料、照片、圖紙等);

3、投訴人書面權益訴求。

採用來訪形式反映相同質量缺陷的群體性投訴,投訴人應推選不超過5人作為業主代表提出投訴。

第七條 質量投訴處理機構接到質量投訴後,對投訴屬實的填寫《建設工程質量投訴登記表》,3個工作日內將是否受理的意見書面告知投訴人。

第八條 處理質量投訴應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投訴處理機構指定兩名或兩名以上投訴處理人員;

(二)投訴處理機構組織建設、施工、監理、設計及物業管理等單位的相關人員及投訴人,對涉及投訴的質量缺陷情況進行現場調查核實,分清各方主體的質量責任,並就維修分工、整改標準和完成時限等事項進行商議,形成會議紀要。

(三)建設單位應督促施工單位落實維修整改責任,監理單位應對維修過程進行監理。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共同驗收合格後,由施工單位向建設單位提出書面驗收申請;建設單位及時通知投訴人和設計、監理和物業單位以及質量投訴處理機構參加聯合驗收,填寫《建設工程質量投訴處理結果反饋表》。

(四)整改結果驗收通過的,投訴人在投訴處理意見反饋表上簽字認可。質量投訴處理相關材料存檔五年。

第三章 法律責任

第九條 質量投訴處理部門在處理質量投訴過程中,發現質量責任主體有違反法律法規或設計檔案、標準規範等行為的,應及時上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一)由於施工行為違反標準規範而引起質量問題的,在依法對違法行為處理後,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記不良行為記錄一次。

(二)由於使用不合格材料或野蠻施工、不按圖施工導致質量問題的,在依法對違法行為處理後,對建設、施工、監理單位記不良行為記錄一次。

(三)工程質量問題已經影響到工程的主體結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除依法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理,還要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四章 糾紛處理

第十條 質量投訴處理過程中出現爭議的,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對質量缺陷認定結論有異議的,由異議人提出書面申請,委託具有資質的質量鑑定機構進行鑑定。鑑定結論確認屬於質量保修範圍的,投訴處理機構應當責成保修單位擬定維修處理方案並限期完成維修工作。

(二)投訴人對保修單位擬定的維修處理方案不接受的,應首先由建設單位委託原設計單位對維修方案進行復核。投訴人同意設計單位複核結果的,保修單位按原定方案進行維修;投訴人不接受設計單位複核結果的,投訴人可自行委託工程質量鑑定機構對設計單位提出的處理方案進行評審,或委託工程質量鑑定機構制定新的維修處理方案;保修單位應當按照工程質量鑑定機構評審後認定的或新提出的保修方案進行維修。

(三)在對維修後的工程質量進行驗收時,投訴人對維修結果提出異議的,由投訴人委託工程質量鑑定機構,對投訴人提出異議的維修內容或部位進行鑑定。經鑑定質量合格的,保修單位結束維修工作;經鑑定質量不合格的,保修單位應當按照要求重新進行維修。

委託鑑定費用由委託人先行墊付,最終由責任單位承擔。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 質量投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質量投訴處理機構不予受理:

(一)超過規定的保修期限或保修範圍的;

(二)不具實名或匿名投訴的;

(三)投訴人非房屋產權人,或未受房屋產權人書面委託的;

(四)未提出書面權益訴求的;

(五)房地產民事糾紛、工程質量缺陷賠償、業主擅自改變房屋結構或用途、鄰里居住糾紛等;

(六)其他不屬於工程質量範疇的投訴。

第十二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大家可以瞭解到該規定對大慶重點工程質量問題做了詳備的把控,不僅對房屋建設和基礎建設提出了嚴格的要求,還針對工程質量投訴提出瞭解決辦法。市政管理部門針對有效投訴對施工方進行處罰,責令限期改造。如造成嚴重後果者,需要追究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