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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竣工驗收規定有哪些

施工合同糾紛 閱讀(1.46W)

一、建築工程竣工驗收規定有哪些

建築工程竣工驗收規定有哪些

首先,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中可以查詢到相關規定的內容;

第二,針對凡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要求的工程竣工的驗收,也要遵守本項規定;

第三,關於全國的工程竣工驗收情況方面,則是由國務院住房部門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進行監督管理;若是下級管理的情況,則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工程竣工的驗收情況,也可以由相關機構委託進行實施;

第四,各個工程竣工的驗收均由其所在的建設單位組織負責。

二、完成以下要求便可以進行工程的驗收:

一、簽訂合同上的有關內容均已完成;

二、在工程完成之後,所有的工程的有關問題,如質量問題等均已由施工單位檢查確認符合規定之後,向上一級提交有由專案經理和有關負責人簽字的稽核報告;

三、如果工程有監理部門,則由監理單位進行對工程的檢查評估,並將報告交給監理單位的有關人員或者總監理工程師簽字;

四、對專案的勘察、設計以及相關的一些檔案、通知書應由該專案的相關負責人員進行稽核簽字;

五、有整理的足夠詳細的有關技術和施工的檔案和資料;

六、有工程建設使用的各種構造、材料以及配件的試驗報告,還要有工程質量檢測和功能試驗的相關資料;

七、要求建設的單位在合同有效的條件下付過相關款項;

八、有工程的質量保修書;

九、對於住宅工程等的工程按照《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表》進行驗收;

十、對於有些不符合相關驗收部門規定的建設和問題整改完畢,全部無誤的情況下;

十一、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下一些其他的相關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