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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前預驗收的條件:
1、完成工程設計圖紙和合同約定的全部施工內容;
2、建設單位應完善有關基建手續;
3、送交工程竣工技術檔案資料;
4、已簽定質量保修書;
5、向質監站送交相關資料,並裝訂成冊。
《建築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築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築工程質量標準,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並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建築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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