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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不讓男方探視權嗎?

子女撫養 閱讀(1.49W)

離婚不讓男方探視權嗎?

離婚不讓男方探視權嗎 ,婚姻法規定,離婚以後,沒有撫養孩子的一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如果一方不協助,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如果離婚時,沒有判給探望權利,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探望權,探望應當雙方協商時間地點。

如果在離婚時有約定,判決書裡確認了,根據判決書的確定行使探望權。如果對方不協助,可以起訴到法院強制執行,就是對有協助義務的人拘留或者罰款。如果離婚判決書沒有判給探望權,可以起訴要求法院給探望權,由法院確定行使方式和地點等。

法律依據:

1、【婚姻法】第三十八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二十四條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離婚判決中未涉及探望權,當事人就探望權問題單獨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二十五條當事人在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過程中,請求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人民法院在徵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後,認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後,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其恢復探望權的行使。

第三十二條婚姻法第四十八條關於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等判決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的規定,是指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

離婚後對方不讓看孩子如受到不當的對待的,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利,具體的可以諮詢相關的律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8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 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 恢復探望的權利。”由此可見,探視權是一項法定權利,而且對不隨子女生活一方而言可不附任何前提條件享有這一權利。如不能以不隨子女生活一方有無能力給付 撫育費,以及撫育費給付的多少,來確定其有無探視權和探視次數的多少。

探視權執行問題是一個長期的社會問題,解決探視權的執行問題,一方面要從立法上對相關法律法規加以完善,另一方面要在實踐中採取多多渠道協調合作方式,尋求解決問題的根本措施。

綜上所述,離婚不讓男方探視權嗎,如果離婚以後,一方阻擾探望子女,應當提供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權利,如果10週歲以下孩子,明確指出不讓一方探望的,應當取消其探望權,父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其身心健康的,法院應當取消探望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