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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男方不讓女方探視小孩怎麼辦?

子女撫養 閱讀(2.94W)

離婚後男方不讓女方探視小孩怎麼辦?

現代人們思想越來越多開明,對待以前的問題更加的客觀和理性。以前,離婚是一件了不得的大事,現在人多對離婚已經稀鬆平常。離婚之後,最大的問題就是孩子。生活中常常發生這樣的事情,離婚以後,男方不讓女方探視小孩,因為對女方的厭惡,剝奪孩子見媽媽的權利,這樣的違法嗎,小編帶大家瞭解一下。

一、離婚手續離婚了,男方不讓女方探視小孩可以嗎?

探視權是法定權利,一方有權要求探視孩子,若對方阻攔,一方可以起訴要求明確探視的時間及方式。該探望方式應合理,若對方再阻攔,法院會警告或拘留他。若你認為他的撫養不適合孩子的成長,你可以起訴到法院要求變更。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規定,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二、男方不讓女方探視小孩應如何處理?

男方不讓女方探視小孩?法院判決生效後,如果男方拒不執行,剝奪女方對孩子的探望權,女方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雖然法院不能強制孩子見女方,但可以對男方實施強制措施,比如,司法拘留等。如果法院執行人員瀆職不作為,可以向上級部門投訴。

據此,當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不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時,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拒不執行的這方有可能會被法院執行拘留、罰款等。其實離婚後不和孩子一起生活的一方家長行使對孩子的探望權是家長的權力,對孩子的成長也是有好處的,在孩子的成長過程中,父愛和母愛同樣重要,夫妻之間離婚本來對孩子的的傷害就很大,夫妻又因為一己私利不讓對方行使探望權,的確是對孩子不負責任的表現。詳細問題請諮詢專業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