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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女方不讓探視權嗎

子女撫養 閱讀(2.24W)

離婚後女方不讓探視權嗎

離婚是結束不和諧夫妻關係的合理方式,但在子女問題上卻總是牽扯不清,為與另一方斷絕關係,或者不希望小孩與另一方再有接觸,因此有些女方在得到子女撫養權後會拒絕讓男方探視孩子,那麼法律上離婚後女方不讓探視權嗎?小編為你解答。

一、 探視權定義

探視權,即指父母對自己子女的探望權,就是父母在離婚或解除同居關係後,與子女分居的父或母一方所享有的可在一定的時間、地點探望子女的權利。從民法理論上講,父母對子女的探視權,是親權中的一項基本的重要權利,它是基於父母子女關係而享有的身份權的合法體現。

二、關於探視權的法律規定

1、【婚姻法】第三十八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二十四條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離婚判決中未涉及探望權,當事人就探望權問題單獨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二十五條當事人在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過程中,請求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人民法院在徵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後,認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後,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其恢復探望權的行使。

第三十二條婚姻法第四十八條關於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等判決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的規定,是指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

也就是說,探視權是法律認可的父母離婚後可依法行使的權力,除非是特殊情況,對孩子會造成不利影響才可中止,但也並非就此終止,在影響消失後依然可以使用探視權。因此離婚後女方不讓探視權嗎?答案是否定的。因此對於離婚後不讓探視孩子的情況,可採取法律手段進行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