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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不讓男方探視小孩是違法麼

子女撫養 閱讀(1.2W)

一、女方不讓男方探視小孩是違法麼

女方不讓男方探視小孩是違法麼

不合法,不撫養子女的一方是有權探視子女的,如果撫養方不配合的,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探視權的行使是有法律保障的,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的規定,是指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

當然,一般來說,離婚爭議解決後,一般除非必要是不會訴至法院強制行使探視權的,日常生活中,可以跟對方進行溝通,還可以跟對方家裡的老人溝通,藉以獲得支援。

二、關於子女探視權的法律釋義

探望權,又稱見面交往權,是指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於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絡、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

探望權從法理上看,是基於親權產生的一種權利,只要身份關係存在,探望權就應該是沒有直接撫養的一方的權利。

需要注意的是,子女探視權的設定意圖,平常人們在遇到阻撓不能行使探視權的時候,通常都是說自己的探視權被侵犯了,久而久之便有人誤以為探視權的設立初衷是為了補償沒有獲得子女撫養權的一方。這種想法顯然是錯誤的,孩子的成長中父與母缺一不可,正是基於這種原因,所以從法律上給了孩子健康成長的一層保障。探視權的行使是為了孩子直接接觸到父母雙方,所以探視權的最根本目的是為了孩子的成長。

正是基於這種為了孩子的健康成長,所以法律上並沒有嚴格規定怎麼探視或什麼時候探視,具體事宜應當根據孩子的時間和心理由父母商議,只有父母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時候才由法院判決。

法律規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父母的探望權】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夫妻雙方離婚的時候需要協商一致關於子女的撫養權問題以及撫養費的問題,還有探望權行使的問題,如果雙方不能協商一致的時候,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來解決,如果對方拒絕探望的話,那麼也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