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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孩子歸男方女方有探視權嗎

子女撫養 閱讀(3.19W)

離婚後孩子歸男方女方有探視權嗎

離婚後孩子歸男方女方有探視權的相關規定

“對拒不執行有關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但是須注意的是,這裡強制執行的物件只能是拒不履行協助責任的有關個人和單位,而不是子女。因為探望權糾紛案件涉及人身問題,如果執行不當,會對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嚴重的傷害。因此,《適用的解釋(一)》第32條規定;“婚姻法第48條關於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的規定,是指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此外,如果子女已滿10歲,對是否進行探望已具備獨立思考能力和認識能力,人民法院應當徵求子女的意見,如果子女不同意的,不應當強制執行探望權。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探視權,從法律的規定來看,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因此,規定探視權是未成人獲得父愛、母愛等婚姻家庭權利的具體體現。從法理上說,探視子女是基於父母子女身份關係的一種派生權利,這種身份關係,不僅是父母對子女撫養教育的權利和義務的基礎,也是非撫養對子女的探視權的法律基礎。只要父母子女之間的身份關係存在,探視權就應當是非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的權利,非法定理由不能限制或剝奪。所以,探視權既是父母的權利,實質上,也是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所負的義務。 對方提出要見小孩的要求是沒有辦法拒絕的,探視是受法律保護的,如果對方有過分的行為可以報警,自己是不能決定不讓對方探視孩子的,中止探視權要由法院來判定。

1、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2、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3、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綜上所述,探視權是離婚時約定好了的或者是離婚時的判定內容,只要雙方協商好,判決通過了對探視權的申請,女方是有探視權的。但如果女方在擁有探視權後遭到男方拒絕女方對孩子的探視,此時女方可以起訴要求行使探視權,也可以申請強制執行保障探視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