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婚姻家庭>子女撫養>

男方不讓母親探視孩子如何維權

子女撫養 閱讀(3.32W)

夫妻離婚涉及到最難處理的兩個問題,一個是財產分割問題,另一個就是孩子問題,對於孩子的的問題主要是撫養權和探視權的問題。有的男方不讓母親探視孩子,對於男方不讓母親探視孩子如何維權是很多母親都想了解的,維護探視權利在法律上是有嚴格規定的,不會因為男方不允許就無法探視。

男方不讓母親探視孩子如何維權

一、男方不讓母親探視孩子如何維權

一方拒絕另一方探視孩子,法院一般是對不履行判決的一方司法拘留。然而,司法拘留的最長期限只有14天,其震懾效力太低,效果不好。

我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含義問題,解釋如下: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執行內容並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人民法院為依法執行支付令、生效的調解書、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等所作的裁定屬於該條規定的裁定。

下列情形屬於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一)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二)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上述第四項行為的,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責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收受賄賂或者濫用職權,有上述第四項行為的,同時又構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受賄罪】、第三百九十七條【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如果人民法院向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發出執行通知書後,其採取隱匿孩子或者除外躲避或者採取關門或暴力等方式阻擾另一方探視孩子的,最終導致判決無法執行,則構成拒不履行判決罪。

因此,非直接撫養孩子一方如遇到上述情形,可以通過律師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判決,向直接撫養孩子一方發出執行通知書,然後想辦法在法院工作人員帶領下去探望孩子,以確定對方拒不履行判決的證據。最後,如果對方仍拒不配合非直接撫養孩子一方探視的,則正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刑事控告並要求移送公安機關辦理。

二、離婚後關於父母對子女探視權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探視權”是指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依法享有的探視子女的權利。世界上很多國家民法中都有探視權的法律規定。我國2001年4月28日修改並頒佈實施的《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探視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視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商,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一方探視子女,若危及子女身心健康的,經人民法院判決可以終止探視權。”探視具有交流、溝通意義和人情味。離婚後,不與子女同居住的父親或母親,既有權利又有義務看望子女,子女也有與不同居住的父親或母親交流的渴望。通過探視權的行使,子女與探視的父親或母親之間能夠進行思想上的溝通和交流,使子女獲得平時單親撫養下所缺少的另一方的關愛,促進子女身心的健康發展。同時使前去探視的一方增加與不由其直接撫養的子女之間的感情,形成對子女未來發展的關心,從而更加主動、自覺地履行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因此探視權不僅是父母的權利,也是子女的權利。

想必大家聽過小編的介紹,都有了一定的瞭解,男方不讓母親探視是對孩子權利剝奪,同時也是對法律賦予母親權利的剝奪,法律也會予以保護的。至於什麼時候探視以及探視的次數都要根據約定或者規定來。夫妻雙方也要認真按照規定來履行責任和義務,確保孩子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