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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探視權可自願放棄嗎

子女撫養 閱讀(1.58W)

子女探視權可自願放棄嗎

一、子女探視權可自願放棄嗎?

探視權在性質上屬於離婚父母一方對未直接撫養的婚生孩子的一種權利和義務,直接源於父母對子女的親權,因此,當事人不能在調解協議中自願放棄對未直接撫養的婚生孩子的探視權,對於自願放棄探視權的調解協議,因違反法律,法院應不予確認。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因此張某和王某雖協議解除了婚姻關係,但雙方仍是子女的父母,這種身份關係仍然存在。探視權作為一種身份性的權利,王某既無權放棄,張某也無權剝奪。

二、探視權性質

探視權能否放棄直接涉及到探視權的性質問題。也就是說,探視權是一種權利?還是一種義務?或者是權利和義務的結合體?具體而言,如果探視權是一種權利,則可以放棄;如果探視權是一種義務或者權利和義務的結合體,則不能放棄。

離婚的父母對不直接撫養的子女定期或不定期的探視權利是親權的一項內容。親權是以主體間特定的親屬身份為發生依據的,父母婚姻關係的解除並不解除父母與子女的血緣身份關係。“父母子女之間的關係,不因父母的離婚而解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父母離婚後,父母子女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改變,不與未成年子女生活在一起的父或母一方,親權行使受到限制,部分親權被停止,但探望等權利義務被保留了下來,法律在將監護權判給一方的情況下,同時賦予了另一方探望的權利,雙方共同行使親權。

賦予探視權獨立權能地位的前提在於父母共同行使的親權,在父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親權的各項權能處於基本完滿狀態,探視權隱含於親權當中,尚為轉化為現實的權利與義務。父母離異後,親權的各項權能發生了分離。探視權作為親權中一項重要的內容,由潛在的隱含的權能轉化為現實的具體的權能,歸屬於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該方行使包括探視權在內的一些權利義務。可見,探視權不僅是未與子女共同生活方的一種權利,也是其義務,是其親權行使的延續,我國婚姻法所規定的探視權顯然具有親權的諸多屬性,其與親權的區別在於它的權利主體和內容相對比較窄。

探視權既是權利又是義務

權利可以拋棄,而義務必須履行。作為享有探視權的父母是不能拋棄探視權的,探視權性質與監護權相同,既為權利又為義務。因此未與未成年子女生活的一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阻礙探望就構成侵權;若不去履行探望之責,同樣違法。探視權的存在使未成年子女身心得以健康發展,從而有利於其成長,並解決離婚後父或母與未成年子女關係的融洽發展,這是我國婚姻法中明確探視權的立法本意。子女與父母的交流,是雙方親情的需要,也是子女能健康成長的關鍵。因此為了子女的利益,在未成年子女提出要求時,未與其共同生活的父或母無特殊理由不能拒絕履行探望之責,同時,探視權只有中止的情形,不能放棄,義務是探視權中的應有之義。探視權的行使可以促進父母子女關係的融洽,為了維繫父母子女之間的感情,促使父或母關心子女成長,應該賦子非直接撫養方行使探視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