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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民政局給辦自願放棄探視權嗎?

子女撫養 閱讀(1.31W)

離婚後民政局給辦自願放棄探視權嗎?

隨著社會節奏的不斷加快,婚姻作為人生中的大事,也變得不像以前一樣固定,離婚的也越來越多,很多人離婚都會涉及到孩子,我們都知道離婚中孩子的監護權往往是雙方矛盾或者爭奪的焦點,而沒有獲得孩子監護權的一方是不是就不能看孩子呢,當然不是,他們享受法律上的權利,就是探視權,那麼,民政局給辦自願放棄探視權嗎?讓我們去了解吧。

探視權是一種人身權利,不適用《合同法》調整

1.父母離婚後

父母子女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改變,不與未成年子女生活在一起的父或母一方,親權行使受到限制,部分親權被停止,但探望等權利義務被保留了下來,法律在將監護權判給一方的情況下,同時賦予了另一方探望的權利,雙方共同行使親權。探視權作為一種身份性的權利,既無權放棄,也無權剝奪。

2.《合同法》第2條規定:

“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規定。”

探視權屬於一種身份權不屬於《合同法》的調整範圍,因此探視權的條款協議不能適用《合同法》。

探視權不僅是父母的權利,也是子女的權利,人身權利不應被協議剝奪:

探視權人,既不能濫用探望權,也不能不行使探視權。不與子女同居住的父親或母親,既有權利又有義務看望子女,子女也有與不同居住的父親或母親交流的渴望,因此探視權不僅是父母的權利,也是子女的權利。

(1)探望權的權利主體為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而探望權的義務主體為離婚後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中國《婚姻法》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來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應為另一方提供便利,積極協助,不得阻礙對方行使權利。

(2)探望權是離婚後父親或母親對子女的一項法定權利。將探望權作為一項權利在法律上加以規定,是因為這不僅是親屬法上的權利,更是一種基本人權,父母子女之間基於血統關係而形成的情感,不會因為父母離婚而變化。離婚後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過探望子女,與子女交流,和子女短暫生活等多種形式行使探望權,從而達到繼續教育子女的目的,對子女的價值觀的形成起到積極作用。探望權不應是“權利的最小化”,它不僅是權利,還必然成為“權利之外的東西”。

(3)探望權產生的時間是離婚後。離婚前,父母存在著有效的婚姻關係,與孩子共同生活,共同教育孩子,形式探望權的問題還不存在。離婚後,由於父親或母親一方不能與孩子共同生活,因此產生了行使探望權的必要。

(4)探望權的行使必須有利於孩子的身心健康。中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父親或母親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探望權實際是一種義務性的權利,它的行使應使子女完整地享受父母之愛,使孩子得到積極向上健康的教育。如果行使探望權損害了孩子的身心健康,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探望權的行使。

從上面的知識和法律條文,相信大家一定了解了關於民政局給辦自願放棄探視權嗎的相關問題了,探視權作為一個人或者說一個父母依法享有的一張權利,並不是隨隨便便就可以剝奪的,探視權因為是法律規定,並不能因為明證局的一個指令或者一個協議,就自行解除,而每個家庭在準備解散的時候,都應該考慮下孩子的感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