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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願放棄探視權有效嗎?

子女撫養 閱讀(1.21W)

自願放棄探視權有效嗎?


自願放棄探視權有效嗎

婚姻法規定,放棄探視權的約定,沒有法律效力,不符合道德理論,因此不適用當事雙方簽字生效的原則,父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任何人不能剝奪,法院也不會予以確認,夫妻一方不履行的,應當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由法院判決。

一、放棄探望權的約定無效

1、離婚協議書關於放棄探視權的約定是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的合同效力,該承諾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一)離婚協議中約定了對方放棄探望權是對某種身份關係作出的一種承諾和約定,這種承諾牽涉到人身身份關係的處理,不同於我國合同法調整的其他普通型別合同,不能適用合同法規定的雙方當事人簽字即生效的原則。

(二)當事人在離婚協議書中自願放棄對孩子探望權的約定違背了婚姻法的規定也違背了最基本的人之常情,是無效的,法院也會不予確認。女方也不能因此承諾而剝奪你對孩子的探望權。

2、你有探望孩子的權利,父母與子女間的血緣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阻止父母一方探望孩子違背了人之常情。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3、但是如果父親或母親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擔撫養、教育義務的法定監護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權的請求。但是中止的事由消失後,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恢復探望權的行使。

附相關法條: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八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在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過程中,請求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人民法院在徵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後,認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後,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其恢復探望權的行使。

第二十六條 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擔撫養、教育義務的法定監護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權的請求。

綜上所述,自願放棄探視權有效嗎 ,法律規定,對於不符合常理,有悖於社會公德的約定,一律視為無效,婚姻法規定了,夫妻雙方有撫養子女的義務,有探視子女的權利,權利與義務相結合,但是,如果父母探視對於孩子的成長不利,有權提出終止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