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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精神賠償數額要因該怎麼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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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精神賠償數額要因該怎麼確定
起訴離婚精神賠償數額是要考慮下列因素根據具體情況來確定數額:
1、受害人的精神損害程度;
2、過錯方的過錯程度;
3、過錯方具體的侵權情節;
4、過錯方的經濟負擔能力;
5、訴訟時當地的經濟狀況。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
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權行為的目的、方式、場合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理訴訟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