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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損害賠償數額該如何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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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損害賠償數額:

人身損害賠償數額該如何確定

1、醫藥治療費的賠償,一般應以所在地治療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藥費、治療費、住院費的單據或病歷、處方認定。

必要時,可以委託法醫予以鑑定。

2、誤工費:

受害人誤工日期,應當按其實際損害程度、恢復狀況並參照法醫鑑定或者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等認定。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的賠償應當按照其收入的實際損失計算。

受害人無固定收入,或者受害人是承包經營戶或個體工商戶的,其誤工費的賠償,可以參照受害人前一年的平均收入或者當地同行業、同工種、同等勞動力的平均收入酌定。

如依法應向稅務機關納稅的,應以稅單為據。

3、伙食費:

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元/天)×住院天數賠償。

4、護理費:

受害人受害後的生活自理能力,一般應以法醫的鑑定或者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認定。

護理期限,可以委託法醫鑑定;

也可以根據受害人的實際損害程度、恢復狀況並徵求治療醫院的意見後酌定。

5、交通費:

受害人到所在地醫院治療或者必須轉院治療的,其本人和必要的護理人員的交通費應予賠償。

6、住宿費:

必須到外地醫院治療的受害人,因醫院無床位或其他原因的限制確需候診且傷情不允許往返家中,或者往返家中的交通費高於住宿費的,其本人和必要的護理人員的住宿費應予賠償。

住宿費的賠償,可以按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標準計算,以住宿費的收據為憑。

7、營養費:

經法醫鑑定或治療醫院證明,受害人傷情嚴重,確需補充營養食品作為輔助治療的,其費用可以酌情賠償。

營養費的賠償,可以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標準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計算。

應賠償的期限,可以委託法醫鑑定,也可以在徵求治療醫院的意見後酌定。

8、殘疾賠償金:

侵害他人身體致其喪失全部或部分勞動能力的,應當賠償殘疾賠償金。

依照法醫學的鑑定標準,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分為十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按二十年計算。

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

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9、殘疾用具費:

因殘疾需要配製補償功能的器具的,應當根據治療醫院的證明或法醫意見,結合使用者的年齡、我國人口平均壽命、器具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賠償數額。

10、喪葬費按照侵權行為地的喪葬費標準支付。

11、死亡賠償金:

因侵權致人死亡的,應當支付死者家屬一定數額的死亡賠償金。

死亡賠償金,按照當地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計算,賠償二十年。

死者滿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加一歲減少一年;

七十五週歲以上的,賠償五年。

12、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

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週歲;

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

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

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13、精神損害撫慰金是因侵害人的侵權行為給受害人造成肉體痛苦或身體傷殘、死亡的同時,給受害人或受害人的近親屬造成精神痛苦和創傷的一種經濟補償方式。

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具體數額,由法院根據實際情況酌情判決。

《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全文》

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