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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記機關撤銷婚姻的程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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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記機關撤銷婚姻的程式是什麼

一、婚姻登記機關撤銷婚姻的程式是什麼

婚姻登記機關辦理撤銷婚姻,一般按照初審—受理—審查—報批—公告的程式辦理。

(1)初審。婚姻登記員查驗當事人所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並核查本登記機關原登記檔案。

(2)受理。指導當事人填寫《撤銷婚姻申請書》,並在“監誓人”一欄簽名。

(3)審查。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和申請書內容進行比對、核查,確保相關內容的一致。

(4)報批。婚姻登記員擬寫“關於撤銷×××與×××婚姻的決定”報所屬民政部門;符合撤銷條件的,民政部門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給予批准,並印發撤銷決定。

(5)公告。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將《關於撤銷×××與×××婚姻的決定》送達當事人雙方,並在婚姻登記公告欄公告30日。如30日內無異議,則宣告撤銷當事人的婚姻登記,同時宣告該婚姻證作廢並收回。

二、去哪裡申請撤銷婚姻登記?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當事人向婚姻登記機關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親自向原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三、撤銷婚姻登記有時效限制嗎?

當事人申請時距結婚登記之日或受脅迫的一方恢復人身自由之日不超過1年,並且雙方無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

四、申請撤銷婚姻登記要提交什麼材料?

受脅迫的當事人應當提交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1)本人的身份證和結婚證;

(2)公安機關出具的解救證明、人民法院作出的有受脅迫結婚內容的判決書或者其他能夠證明受脅迫結婚的證明材料。

《婚姻法》規定的可以撤銷的婚姻情況就只有一種,即受脅迫締結的婚姻關係。若是不滿足結婚實質要件的,則屬於無效婚姻。對待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處理方式就不一樣。若屬於可撤銷婚姻的,可以申請原來的婚姻登記處予以撤銷,此時就要按照上述步驟來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