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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撤銷婚姻登記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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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並不是每個人想遇到的情況,在結婚的時候並沒有想象到自己會離婚,在離婚的時候要嚴格按照相關程式來進行處理,法治社會中更需要法律的手段來解決,保障自己的利益,在辦理撤銷婚姻的登記上有詳細的規定,那辦理撤銷婚姻登記條件是什麼?下面就詳細介紹。

辦理撤銷婚姻登記條件是什麼?

辦理撤銷婚姻登記條件是什麼?

(一)申請辦理撤銷婚姻登記的條件: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5、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脅迫婚姻】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隱瞞疾病的可撤銷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二)申請撤銷婚姻登記的當事人應持有的證件和材料:

1、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

2、要求撤銷婚姻的書面申請;

3、公安機關出具的當事人被拐賣、解救證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夠證明當事人被脅迫結婚的判決書;

受理撤銷婚姻申請的條件:

1、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2、受脅迫的一方和對方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簽署雙方無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的宣告書;

3、申請時距結婚登記之日或受脅迫的一方恢復人身自由之日不超過1年;

(三)撤銷婚姻登記辦理程式:

1、查驗上述規定的證件和證明材料;

2、當事人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填寫《撤銷婚姻申請書》,並在“宣告人”一欄簽名。

3、當事人宣讀本人的申請書。

4、符合撤銷婚姻的,婚姻登記處擬寫“撤銷婚姻決定”報民政局批准,並將“撤銷婚姻決定”送達當事人雙方,並在婚姻登記公告欄公告30日。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

婚姻登記機關辦理撤銷婚姻,一般按照初審—受理—審查—報批—公告的程式辦理。

(1)初審。婚姻登記員查驗當事人所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並核查本登記機關原登記檔案。

(2)受理。指導當事人填寫《撤銷婚姻申請書》,並在“監誓人”一欄簽名。

(3)審查。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和申請書內容進行比對、核查,確保相關內容的一致。

(4)報批。婚姻登記員擬寫“關於撤銷×××與×××婚姻的決定”報所屬民政部門;符合撤銷條件的,民政部門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給予批准,並印發撤銷決定。

(5)公告。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將《關於撤銷×××與×××婚姻的決定》送達當事人雙方,並在婚姻登記公告欄公告30日。如30日內無異議,則宣告撤銷當事人的婚姻登記,同時宣告該婚姻證作廢並收回。

在法治社會中,我們需要通過法律解決生活的問題,法律也具有約束每個人的行為的作用,在離婚過程中遇到的矛盾糾紛可以通過《民法典》相關程式的進行,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