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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婚姻登記條例》第9條的規定,受脅迫的當事人可以依據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1條的規定向婚姻登記機關請求撤銷其婚姻,經審查認為受脅迫結婚的情況屬實且不涉及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的,應當撤銷,在這個過程中,當事人如果認為婚姻登記機關不依法撤銷其婚姻登記,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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