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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婚姻登記解釋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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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到民政局,大家都知道是登記結婚、辦理離婚的政府部門。民政局有一項事務辦理叫做撤銷婚姻登記,有些人不知道這一事項是辦理什麼事情的,單看字面意思,應該是撤銷婚姻登記的。小編髮現有些人把撤銷婚姻登記解釋和離婚搞不清楚,看完這篇文章,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

撤銷婚姻登記解釋是什麼?

一、撤銷婚姻登記解釋是什麼?

撤銷婚姻登記要符合無效婚姻登記條件。存在無效婚姻,又稱違法婚姻,即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是指男女兩性的結合因違反了法律規定的結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種婚姻形式。《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無效,可撤銷婚姻登記: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4、不到法定婚齡。

二、撤銷婚姻登記受理行使依據

國務院《婚姻登記條例》第九條:“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認為受脅迫結婚的情況屬實且不涉及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的,應當撤銷該婚姻,宣告結婚證作廢。”

三、撤銷婚姻登記受理條件

1、該結婚登記在中國內地辦理;

2、一方當事人受脅迫結婚;

3、雙方目前仍維持該狀況;

4、受脅迫結婚的當事人本人提出撤銷申請;

5、結婚登記之日起1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內)。

不予受理條件:

1、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一條規定的請求期限內的;

2、不能提供法律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的。除受脅迫結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請求宣告婚姻無效或者撤銷婚姻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四、撤銷婚姻登記受理材料

1、本人的身份證

2、結婚證

3、要求撤銷婚姻的書面申請

4、公安機關出具的當事人被拐賣、解救證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夠證明當事人被脅迫結婚的判決書

五、撤銷婚姻登記法定期限

婚姻登記機關對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決定。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認為受脅迫結婚情況屬實且不涉及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的,應當作出撤銷婚姻的決定,宣告結婚證作廢,並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於三十日。

讀完全文後,相信大家都對撤銷婚姻登記解釋有所瞭解。總結起來就是撤銷婚姻登記在政府部門的民政局辦理,需滿足無效婚姻登記條件和受理條件,需要辦理該事務的人應當準備好受理材料,民政局會在法定期限內對該申請做出決定。若該申請通過,則經審查後會告知申請人;若該申請沒有通過,則會將證件和證明材料返還給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