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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內財產協議和婚前財產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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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內財產協議和婚前財產協議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著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型別案件呈現多元化。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婚內財產協議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婚姻法》第十九條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怎麼寫受法律保護

1、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工作單位、職業、住址、身份證號、結婚時間、生育子女時間個數、離婚原因。

2、必須雙方同意離婚,不離婚的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無效。

3、對夫妻共同財產和債務的分割。

4、夫妻財產分割後,如何轉移給對方,如,房產過戶。

5、夫妻財產分割後,共有的不易分割的財產處理的具體方式。

6、財產分割後,在一定的時間範圍內履行約定。

7、違反協議的責任。

綜上所述,關於婚內不給生活費能起訴嗎和婚內財產協議有了一個全面的解釋,我們可以看到,夫妻雙方的幫扶既是責任也是義務。同時,生活費不是隻能男方支付給女方,女方同時有義務在男方困難時進行撫養。當然,夫妻雙方也可以協議約定在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歸屬問題,這樣也是避免了後期產生關於財產糾紛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