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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內財產協議分割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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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內財產協議分割協議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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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內財產分割協議範文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於 年 月 日履行了結婚登記手續,都願共築愛巢,白頭偕老。但為防止今後可能出現的婚前財產糾紛,現雙方理智地協商,就婚前財產達成如下協議:

1、婚前財產範圍:甲方的財產有,住房一套(**市**區**路***號**居民小區*號,面積100平方米),傢俱、日常生活用品一套,銀行存款30萬。乙方的財產有,銀行存款兩萬元,新大洲踏板摩托車一輛。為建立家庭,雙方共出資購買了長城牌40寸液晶彩電一臺,海爾冰箱一臺,lg中央空調一套,其他生活用品一套。

2、婚前財產的權利歸屬:甲方住房歸甲方所有,甲方與乙方共同使用;甲方的其他財產歸甲乙雙方共同共有。乙方的摩托車歸乙方個人所有,存款歸甲乙共同共有。雙方為建立家庭共同出資購置的財產歸甲乙雙方共同共有。

甲乙雙方無其他財產爭議。

協議經公證機關公證後生效

立協議人:***

甲方:**

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