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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規模納稅人消費稅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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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規模納稅人消費稅稅率
小規模納稅人材料稅率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使用過的材料稅率是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簡易徵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規定對部分專案繼續適用增值稅簡易徵收政策。經研究,現將有關增值稅管理問題明確如下: 一、關於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一)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凡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和財稅〔2009〕9號檔案等規定,適用按簡易辦法依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政策的,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納稅人銷售舊貨,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自行開具或者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三、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適用財稅〔2009〕9號檔案第二條第(三)項、第(四)項和第三條規定的,可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四、關於銷售額和應納稅額 (一)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和舊貨,適用按簡易辦法依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4%)  應納稅額=銷售額×4%/2 (二)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和舊貨,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  應納稅額=銷售額×2%  五、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和舊貨,其不含稅銷售額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於小規模納稅人)》第4欄,其利用稅控器具開具的普通發票不含稅銷售額填寫在第5欄。  六、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通知》(國稅函〔2008〕1075號)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同時廢止。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