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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房產只有一個人名字離婚分割是怎麼規定的

財產分割 閱讀(1.13W)

婚後房產只有一個人名字離婚分割是怎麼規定的

現在很多夫妻結婚的時候,都對於房產證上的名字十分在意。其實,即使房產證上寫的是倆個人的名字,也不一定離婚的時候就是按照共同財產割的。房產的分割問題一直就是比較複雜的一個部分,如果夫妻之間沒辦法協商好的話,最好還是走法律的途徑。下面小編就為大家介紹一下婚後房產只有一個人名字離婚分割是怎麼規定的?

一、婚後房產只有一個人名字離婚分割是怎麼規定的?

規定是,如果是婚後買房,不管房產證的登記人是夫妻倆誰名字,只要沒有事先特殊書面約定,都是婚後共有財產,一人一半權益。

離婚時,需要雙方自行協議分割分配共有住房,如果達不成一致意見,可以上法院起訴解決。

如果是婚前一方購買的婚前個人財產,產權就屬於登記人個人所有。離婚時住房歸登記人個人所有。

二、《婚姻法》規定: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工資、獎金;

生產、經營的收益;

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方的婚前財產;

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房子的分割,房產證上的名字不是唯一的依據。具體還是按照購買房子的時候的出資比例來分割的,也就是說如果房子是屬於夫妻婚後共同償還貸款購買的,房產證上即使只有一個人的名字,這都是屬於共有財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