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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財產房產證寫一個人名字 | 離婚怎麼分割?

財產分割 閱讀(1.61W)

認定婚後的房屋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並不是以房產證上記載的姓名為標準,而是看用以買房的財產,屬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該房產是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那麼房產就為夫妻婚後的共有財產,無論登記在誰名下,都不改變它是共同財產的性質。

婚後財產房產證寫一個人名字,離婚怎麼分割?

至於離婚時,房產怎麼分割,是可以雙方協商的,如果協商不成也可以訴諸法院。

一般來說如果是夫妻共同財產買的房,那麼房子預設為為共同共有,離婚時,可以均分房子的份額。

不動產一般以登記為準,加名的行為一般屬於對一方的贈與,一般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一般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由夫妻雙方協商。《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一)屬於共同財產的

1、在夫妻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子,夫妻雙方沒有明確約定的話,房產證上只寫其中一個人的名字,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2、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買的房子屬夫妻共有,離婚時,有一方想擁有房屋所用權的,評估單位進行評估,然後對另一方進行分配;如果雙方都想擁有房屋所有權的,雙方進行競價;如果雙方都不想要房子的,人民法院進行拍賣,然後進行分配。

(二)不屬於共同財產的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民法典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相關法律規定: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五百九十三條 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個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五百九十四條 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按照其份額享有所有權。

我們在日常生活中如果遇到離婚分割財產的情況時,首先要注意與離婚相關的法律規定,其次在涉及財產分割、孩子撫養權的問題時更要小心謹慎,用法律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