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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同居關係後財產如何分割

財產分割 閱讀(2W)

解除同居關係後財產如何分割

一、解除同居關係後財產如何分割

根據我國《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同居期間是沒有共同財產這個說法的,同居關係和婚姻關係是不同的,同居關係期間的財產。原則上來說,還是同居的人自己的財產,分手之後,各自的財產歸各自所有。

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是指由雙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用於債務清償的財產,主要包括:

1、工資、獎金;

2、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4、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

5、其他應當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

二、雙方共同財產必須具備以下兩個條件

1、必須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財產,解除同居關係後一方所得的財產,以及一方死亡後另一方所得的財產,都不屬於共有財產。

2、必須依法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並非當然歸雙方共同所有,法律規定歸一方所有的財產,或者雙方約定歸各自所有的財產,不屬於共同財產。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中提出,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務,可按共同債務處理。同居期間所負的債務,是指雙方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以及一方或雙方治療疾病等需要所負的債務。在同居期間,借款人只要是為了同居雙方的共同利益,目的是為了同居生活的需要並用於同居生活、生產經營的,不管是以雙方名義還是以一方名義與他人建立的債務關係,均應視為同居期間的共同之債。男女一方在同居前所負的債務,同居後與共同生活無關所負的債務可確認為個人債務。基於同居關係期間而產生的共同債務,雙方應承擔連帶責任,即使一方死亡,另一方也應對全部共同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現在大家的思想比較開放,沒有結婚就同居已經不是很稀罕的事情了,好聚好散。同居是不受法律保護的,不過當事人進行起訴人民法院還是會受理的。同居的財產跟離婚財產是不一樣的,同居財產不可以平均分配,只是誰的財產歸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