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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同居關係分割財產起訴書

同居律師解答 閱讀(1.39W)
解除同居關係分割財產起訴書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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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同居財產起訴書怎麼寫



    原告:XXX,性別,X年齡:XX住所:XX省XX市XX縣XX街XX號,身份證號碼:XXX,聯絡電話:XXX。


    被告:XXX,性別,X年齡:XX住所:XX省XX市XX縣XX街XX號,身份證號碼:XXX,聯絡電話:XXX。


    訴訟請求:請求依法分割原被告同居期間共同財產。


    事實與理由:


    原告與被告均未婚,與X年X月X日相識,自X年X月X日起同居,同居期間沒有生育孩子(如有生育孩子,要一併解決子女撫養問題)。現因感情不合,決定結束同居關係。同居期間有共同財產:1、共同購買的房屋,2、存款等。


    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特訴至貴院,請求依法分割原被告同居期間共同財產。


    此致


    XXX縣(區、市)人民法院


    具狀人:XXX(簽名)


    X年X月X日


    附:1、本起訴書副本一份


    2、證據材料


    相關知識:


    雙方無配偶者同居,不能成立夫妻關係,一方又擔心對方糾纏,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如果是同居一方是已婚者,即屬於“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一條明確規定:“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可見,如果當事人只是要求法院解除同居關係的“名分”,法院是不受理的,因為同居關係並不是法律意義上的關係。


    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男女雙方在同居中發生糾紛的往往是財產利益的分割以及所生子女的撫養等現實問題,這樣的糾紛在本質上屬於財產糾紛,法院應當受理。

綜上所述,同居的男女在正式將關係用法律整理清楚的時候難免會因為財產的問題而產生很大的爭議,因為同居並不是受婚姻法的保護而容易導致財產的權屬出現模糊而侵犯了實際的享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