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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關係解除後的財產分割的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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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關係解除後的財產分割的規定有哪些?

一、同居關係解除後的財產分割的規定有哪些?

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解除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何謂“共同所得”,一般認為形成同居雙方共有財產的“共同所得”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雙方共同生活,這是形成共有關係的基礎;二是雙方共同勞動、經營或管理,這是產生共有關係的前提條件。只有同時具備這兩個條件,才能構成共同所得,否則應視為個人所得。

二、如何解除同居關係?

(一)無配偶者之間同居後要求關係的,自行解除即可,無須經任何部門辦理手續;

(二)有配偶者之間或者有配偶者與無配偶者之間形成同居關係並要求解除的,由人民法院予以解除;

(三)同居者在同居期間形成了共同財產,因分割共同財產發生糾紛並訴至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按同居關係析產糾紛做出處理;

(四)同居者在同居期間生育子女,因問題發生糾紛並訴至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按同居關係子女撫養糾紛做出處理;

(五)無配偶者之間同居並要求解除同居關係的,雙方當事人自行解除同居關係即可,無須向人民法院起訴;

(六)因同居關係所產生的財產糾紛和子女撫養等問題,不能達成一致的,可由人民法院審理並判決;

(七)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為解除同居關係,雙方以借款等形式確定賠償金,一方起訴主張另一方支付該賠償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三、同居關係會構成哪些要件?

同居關係的構成應具備以下幾個方面的要件:

1、在同居關係內部,同居關係的雙方應發生兩性關係,這是同居關係的核心內容,也因之而區別於柏拉圖式的精神戀愛;

2、在主體上,應是一男和一女的異性間的同居,以此區別於同性戀;

3、在外部表現方面,同居雙方應共同生活,如共同吃飯、生產、娛樂等,以此區別於通姦行為;

4、在時間上,應具有一定的連續性和永續性,時間太短構不成同居;

5、在主觀上,同居雙方應有同居的合意,被拐賣的婦女被迫與他人共同生活的,不成立同居關係。

綜合上面所說的,同居關係的解除一般是可以由雙方來進行協商處理的,而對於財產的分配也是需要按共同平分的原則來進行處理,如果因財產分配不好的話,那麼是可以選擇利用訴訟的方式來解決,所以,自己的權益就一定要懂得自己保護。